【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6日,杨先生向望江县消保委投诉,称其在10月4日在望江县酒店办理价值12799元的婚庆,婚礼当天婚庆公司最终布置与之前确认意向图天差地别,未经杨先生确认婚庆公司罗列清单项目漏项,整体流程严重拖延时间。杨先生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望江县消保委投诉进行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我委立即向投诉人了解事情详细经过,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了详细的核实,并约定与婚庆公司进行面对面调解。由于双方对婚礼当天所布置的婚礼规划真实情况存在争议,为达成双方一致意见,我委与双方分别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由该婚庆公司向杨先生补偿了6000元,杨先生表示满意。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警示】
1、签订合同前应查看证照,选择正规经营年份较长、信誉较好、售后服务相对较好、处理消费纠纷责任感较强的商家。2、合同签订的内容要尽可能详细,反复确认合同内容,有异议的条款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再次确认没有问题。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该及时保存有关图片、视频等证据,及时向当地12315或消保委投诉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