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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票改签维权案例

2019-12-31   来源:桐城市消保委   浏览:23002

【案情简介】

2019 8  2 日,消费者某在美团欲购买某影院 83 电影票,共计137元,交易成功后发现由于操作失误,将电影票日期点错,购买成8月2日的电影票五张,根据购票APP显示可以退票或改签,但该商家不予退票或改签。双方发生纠纷,遂向桐城市消保委投诉,希望消保委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桐城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并向经营者宣传了20189月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发布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经调解,商家同意将陈某的电影票予以改签双方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当前,网络购票观影已成为十分普遍的大众消费,如果经营者单方规定“电影票售出概不退换”,属于以格式条款做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应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纠纷也提醒了消费者,在通过互联网购物消费的时候应多留意商家发布的买卖信息,认真阅读消费要求,以免落入消费陷阱。同时,消费者当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通过相关的渠道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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