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0日接到反映,投诉人于2019年6月20日在商贸店购买价值950元煤气灶一台,2020年1月19日前往该店更换天然气管道,由于该商家未告知更换天然气管道流程,导致操作过程不规范引发煤气灶爆炸,手烫伤。后与商家协商赔偿,该商家告知没有责任承担赔偿。故认为不合理,望徽州区消保委帮忙要求该商家更换煤气灶和赔偿烫伤医疗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工作,调查取证,经核查后,1月22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由商家赔偿投诉人医药费及相关损失,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情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在本案中因消费者购买的煤气灶发生爆炸,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有权向销售者进行索赔。而销售者在进行煤气灶销售过程中,未向消费者讲述正确使用煤气灶的正确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