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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0-03-16   来源:淮北市消保委   浏览:29552

案例一:健身卡消费纠纷案

2019年7月份,淮北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投称,反映其2018年在淮北市某健身有限公司办理会员卡,按合同约定,每人交699元办理的年卡,在一年内,会员成功挑战120次健身后,可以享受699元全额退款。一年后,商家却以健身房已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由,不愿意履行合同约定的退款,消费者经过多次协商,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投诉至淮北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帮助维权。

淮北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诉后,在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又有85名消费者,就同一事件投诉淮北市某健身有限公司,涉及金额5.9万元,因投诉人数较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及相西市场监管所三级联动,迅速调查了解事实情况。经调查,在2018年6月至9月期间,共有85名消费者在该健身有限公司办理会员年卡, 2019年7月23日,该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事项,2019年9月又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事项。调查清楚有关事实后,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向该健身有限公司宣传《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进行沟通、调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2019年10月30日,在市场监管部门的多次调解下,85名消费者与该健身有限公司终于达成一致意见,60名同意继续健身的消费者,会员卡可以在20个月内继续使用;25名要求退款的消费者,当场签定书面退款协议,后期也全部得到退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9万元。85名消费者对淮北市三级市场监管部门为此次调解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案例二:热水袋破裂烫伤  12315调解赔偿

2019年2月份,消费者张先生在淮北市某超市花8元钱购买的热水袋,在热敷腰部时发生破裂,烫伤张先生的左手和腰臀。在多次找商家要求赔偿无果后,投诉至淮北市12315中心。

接诉后,12315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超市方进货手续齐全,并提供了生产厂家相关合法手续、产品质检报告等证据材料,不排除张先生未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正确操作导致热水袋破裂。但考虑到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经过工作人员多次与超市方沟通协调,最终超市方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愿意向消费者一次性补偿3200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并对12315中心想消费者所想,急消费者所急的负责精神给予高度赞扬。

点评:这是一起因热水袋破裂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此,12315中心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热水袋前,注意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并在使用时严格按照正确使用方法操作,避免给自身带来安全隐患。


案例三:淮北某大学停车场未设立收费公示牌收取停车费

根据群众举报,市市场局于2019年7月17日对当事人停车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7日间,在淮北某大学停车场未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处设立收费公示牌收取停车费,共计多收价款859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的规定 ,属于《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列“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59元;

2、给予2000 元的罚款

 

案例四:濉溪县思源食品批发部加工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濉溪县思源食品批发部2018年12月从河南志情面业有限公司购进“志情缘”面粉(注册商标“志情缘”,注册人:河南省志情面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常村镇朱寨创业园,国际分类30,注册号10626269),未经河南省志情面业有限公司同意,将包装袋更换为“众鲤”六星面粉袋投入市场(“众鲤”商标由濉溪县思源食品批发部经营者张朝坤于2018年5月14日以其个人名义申请注册,申请号30902781A,国际分类30,目前处于初审公告阶段),截至2019年1月10日违法经营额共计50708元。濉溪县思源食品批发部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经由濉溪县市场监管局立案,于2019年4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濉溪县思源食品批发部没收侵权商品、没收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郭某民销售侵权玉米种案

2019年3月29日, 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德农种业股份公司安徽分公司投诉,在濉溪县铁佛镇张黄庄村彭梁栋农资门市部查获涉嫌侵权德单5号玉米杂交种。经查,郭某民于2019年3月1日至11日,分3次向彭良栋农资门市部销售涉案玉米种60件共1200袋,售价35元/袋,合计销货款42000元。上述玉米种经权利人德农种业股份公司鉴定,包装假冒,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郭某民违法经营额较高,危害较大,且不配合调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6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郭某民没收涉案玉米种、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安徽卫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8年12月13日,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段园分局检查发现,安徽卫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公司车间内的公司介绍上标注有“将公司打造成全球最大的桑拿房生产基地”字样,并在所生产的“理想信达”牌全息能量养生桶包装上标注有“改善微打循环,促进新陈代谢,排除湿邪和毒素,提高免疫力”等违法广告字样。2019年1月7日,国家局互联网平台转来举报,也反映了上述违法行为。另经查,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康诺小屋”和“扬子”光波房包装箱上标注有“中国温热健康产业的领跑者”字样。当事人还在阿里巴巴网店宣称该企业“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一家现代化的,集生产、研发、销售为一体的桑拿房研发企业”,在网页上展示的厂家直销托玛琳木质远红外线足浴桶全息能量理疗汗蒸足疗桶标注有“加速血液循环,具有减肥功效”等内容。当事人共计产生广告费用6688元。本案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2019年3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0.668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安徽亮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产品案

2019年1月21日,市场局接安荣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称,淮北新源热电有限公司脱硫塔出口处使用的两台“粉尘浓度测量仪”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经查明:涉案两台设备系当事人从深圳市翠云谷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粉尘浓度测量仪”(购货单价是9万元/台,2台共计18万元。销售单价是22.5万元/台,2台共计45万元)。当事人擅自把翠云谷公司的铭牌弄掉,换上了无厂名厂址的铭牌,再行销售给淮北新源热电有限公司。

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

1、责令改正;

2、没收两台冒用他人厂名的粉尘浓度测量仪;

3、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22.6万元;

4、没收违法所得13.5万元。  

                                                                                                                                                     案例八:淮北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冷冻肉案

2019年1月,经摸排线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对位于相山区某处冷库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冷库内发现有包装标签标注外文、无中文标识的冷冻肉共168件约4.2吨。现场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等证明材料。后经调查查明,该批冷冻牛肉为淮北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许某某采购经营。因上述冷冻肉经翻译原产国为“印度”,国家海关总署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中明令禁止进口的国家生产的产品;标注经翻译为“巴西”产品生产企业不在国家海关总署公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之内,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上述产品无法提供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来源与安全性无法保证。淮北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送市公安局相山分局。2019年1月23日,公安机关以淮北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予以立案侦查。

       

案例九:刘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9年4月20日下午,杜集区市场局接通知,我市某工地工人食用从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呆子饭店购买的豆芽鸡蛋汤,发生呕吐、头晕等症状,疑似食物中毒。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公安机关同时对该饭店食材进行亚硝酸盐快检,发现该饭店骨头汤中涉嫌含有亚硝酸盐。经淮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样品检测依据GB5009.33-2016第二法,检测结果亚硝酸盐含量18mg/kg。区局认定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94月21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该饭店予以查封。

根据办案人员对刘某询问笔录、安徽省淮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测结果,刘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杜集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

 

案例十:淮北市相山区金港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9年12月17日,市场局执法人员实施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现场依法扣押了涉嫌侵权白酒(侵权白酒涉及“口子”、“洋河”、“茅台”、“五粮液”等品牌,共计1506瓶)。经依法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计算违法经营额的规定,执法人员涉案侵权白酒进行了市场采价,并计算出违法经营额共计257425.3元。

当事人对其购进并用于销售涉嫌侵权白酒的情况供认不讳,对商标所有权人的出具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已达到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市市场局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十一:李某耀等人生产、销售假酒案

一、案件来源

2020年1月8日16时许,淮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通过工作中发现我市杜集辖区有人制售假酒,2020年1月8日16时许,治安支队联合杜集分局治安大队在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黄庄柳园村李某某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非法生产洋河“海之蓝”和“小窖”宣酒假酒,现场查获假酒洋河“海之蓝”和“小窖”宣酒600余瓶,和用于造假的包装纸盒若干;后又在杜集区朔里镇张庄村陈某某家中查获假的古井贡酒、口子窖酒及包装若干。

二、犯罪事实

经依法查明:2019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沈某购买生产假酒的包装材料、散装白酒、机器等物品,在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葛塘行政村张庄陈某林家里,伙同陈某林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生产假冒的古井贡酒献礼、古井贡酒五年、口子窖酒五年、口子窖酒六年、口子酒十年、洋河海之蓝等品牌白酒。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耀参与学习和帮助生产假酒;沈某负责联系假酒的销售,将假酒销售给陈某明、汪某欣等人,销售给陈某明价值76580元假酒,销售给汪某欣价值100500元假酒,共计销售额为177080元。

2019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耀从沈某和陈某林处学习生产假酒技术,沈某为其联系购买生产假酒的包装材料、散酒、机器的等物品,在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任庄行政村柳园组李某耀的父母家中,伙同汪某英、杨某峰等人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生产假冒的小窖宣酒、洋河海之蓝品牌白酒,沈某为李某耀联系宿州市灵璧县买家张某,李某耀2次租用厢式货车送货到宿州市灵璧县,以每箱125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833箱假冒小窖宣酒(每箱4瓶),共计99000元。第一次2019年12月14日凌晨,李某耀伙同沈龙租用厢式货车到宿州市灵璧县送货,以每箱125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500箱假冒小窖宣酒,销售额为62000元;第二次2020年1月2日凌晨,李某耀租用刘加的厢式货车到宿州市灵璧县送货,以每箱125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333箱假冒小窖宣酒,销售额为37000元。

2020年1月8日,在犯罪嫌疑人陈某林家中扣押未销售的成品假冒口子窖酒五年168瓶(每瓶市场价100元)、口子窖酒六年39瓶(每瓶市场价140元)、古井贡酒献礼4瓶(每瓶市场价118元)、古井贡酒五年15瓶(每瓶市场价188元)、洋河海之蓝酒2瓶(每瓶市场价128元),共计价值为25808元,假冒口子窖酒、古井贡酒、洋河海之蓝包装材料共计3597个,及散装白酒和加工机器;在犯罪嫌疑人李某耀父母家中扣押未销售的成品假冒洋河海之蓝酒417瓶(每瓶市场价128元)、小窖宣酒189瓶(每瓶市场价92元),共计价值为70764元,假冒小窖宣酒、洋河海之蓝包装材料共计1862个,及散装白酒和加工机器。后经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扣押的洋河海之蓝酒、古井贡酒献礼和五年、口子窖酒五年和六年、宣酒及包装材料均为假冒产品。

三、处理结果

  目前,该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逮捕4人,取保候审6人,共捣毁2个制假窝点,5个销售窝点,查获各类假酒6000余瓶,勾兑原酒900余斤、灌装机械2套,洋河“海之蓝”、古井、口子窖等品牌酒外包装若干。

                       

案例十二:孟某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一、案件来源

2019年11月27日上午10时许,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治安大队配合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淮北市相山区大华新家园相城农贸市场肉行检查,发现其店内有一件用于对外销售的纯外文包装的冷冻猪舌,无中文标签,无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等,经查询,该猪舌系从巴西进口,涉嫌为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店老板孟某振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二、犯罪事实

经依法查明:孟某振到案后称其从徐州小崔手中购买了三件走私猪舌,经过对孟某振的手机信息梳理研判,发现了小崔的微信号,办案民警随即将获得的线索上报市局网安部门,在网安部门的支持下,落实了徐州小崔的真实身份为崔某霞,办案民警在获得崔某霞的身份后,通过大数据筛查碰撞,发现崔某霞经常活动地点在徐州雨润市场,并在侦查中发现崔某霞在徐州市雨润市场一家名为欣盛荣商贸公司内上班,为确保抓捕工作的顺利进行,办案民警通过做通孟某振的思想工作,让其协助指认现场辨认嫌疑人员,2019年12月3日傍晚,治安大队抽调精干力量到徐州开展抓捕行动,到达雨润市场后,办案民警对整个市场进行一一排查,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排查,发现了崔某霞上班的欣盛荣商贸公司,但未发现崔某霞,为防止打草惊蛇,办案民警在附近隐蔽蹲守,并联系当地派出所协助,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蹲守观察,发现了崔某霞在店内出现,办案民警当机立断,在当地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对崔某霞实施抓捕,在抓捕过程中,发现欣盛荣商贸公司老板李某有重大嫌疑,遂将李某传唤至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为确保案件尽快取得突破,办案人连夜在当地派出所开展审讯工作,审讯期间,李某拒不供述,审讯人员通过外围证据收集和对崔某霞的审讯,以点带面,层层施压,逐步突破李某心理防线,使其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对李某取得突破后,遂以李某为中心开展内查外调工作,经过层层梳理研判,逐渐掌握了李某、崔某霞等人对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犯罪事实,并继而扩展上下线关系,追根溯源,通过对李猛手机信息分析研判,发现其微信内一名叫王某涛的男子与其的微信聊天记录多次提到“漂水货”“无手续”等词,结合聊天记录对李某进行讯问,李某承认从王某涛处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外销售,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王某涛位于徐州雨润市场内的店面情况,根据掌握的王某涛微信号和店面基本情况,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核实了王某涛真实身份和店面位置,随即对王某涛实施抓捕,后成功在王某涛店内将其抓获。王某涛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审讯人员从其和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着手,通过他人的供述反向向其施加心理压力,突破其心理防线,促使王某涛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交待了从南京吴某明处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并对外销售的犯罪事实,后治安大队抽调精干力量到南京对吴某明实施抓捕,在经过一番努力之后,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明。

三、处理结果

目前,该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移送审查起诉4人,取保候审1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十三:淮北首例涉疫情防控物资诈骗案

2月25日上午,相山区法院采用远程提讯系统,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淮北首例涉疫情防控物资诈骗案,并当庭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害人被骗财物损失34.18万元予以退赔,既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减少交叉感染,相山区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实现“无接触”开庭审理,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在审判庭,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参加庭审。

相山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先后实施诈骗3起,骗取财物合计人民币34.18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其有稳定的医用一次性口罩、N95口罩来源,通过微信兜售口罩,将收到的被害人货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等,在被害人催收口罩时,采取给被害人寄送零食的方式拖延,随后变更手机号码、微信等联系方式,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疫情防护用品事实,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某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服从法院判决。

该案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淮北第一起防疫物资诈骗案,相山区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在区委政法委统一部署下,从立案至宣判用时仅5天,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从严从快、绝不姑息的坚决态度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该案的从严从快审判,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在全民战“疫”的紧要关头,任何抱着侥幸心理利用疫情牟取不当利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打击。该案也提醒了广大消费者面对各种防疫信息时,消费者务必擦亮眼睛、保持定力,尽量通过官方渠道获取疫情最新进展及有关防控信息,不轻信、不购买、不使用未经官方认可的防疫抗疫物品。建议选择资质齐全的正规渠道购买,并注意查看商品标识、标签和质检证明,莫要盲目相信虚假夸大的信息,以防上当受骗。针对商家提供的买卖或服务合同,应耐心查看是否包含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尤其在电商平台购物对相关信息更应谨慎对待。

                  

案例十四:房产公司商品房消费纠纷案

2019年10月底及11月初,一批购房者起诉安徽省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相山区法院立案,共计44个案件。立案后,因该案数量较多,考虑到后续可能还会有该小区其他购房者起诉该公司,院民事审判一庭较为重视该批案件,开庭前,在分管院领导及庭室负责人的带领下,立即与当事人联系进行沟通、调解。

该案中,房产公司收取了购房者的契税、维修基金、办证费,但未在购房合同约定时间内为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证,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经协调,绝大多数购房者均同意房产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并在预留的合理时间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但该公司不同意该调解方案,承办法官多次与德城公司的负责人及代理律师沟通无果,决定如期开庭审理。该房产公司随后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贷款的购房者提起反诉,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经合并审理,于201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批案件。庭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于2019年11月28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该房产公司支付购房者逾期办证违约金并退还契税、维修基金、办证费,驳回反诉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房产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该批案件现在中级法院审理中。

安居乐业,安居才能乐业,买房自古以来就是老百姓的头等大事,许多人为了买房子可能花掉了毕生积蓄,甚至背负房贷,开发商违反购房合同,未能按约定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证,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该批案件从立案至结案,用时一个多月,尽我们所能依法维护购房者的权益。时值2020年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望广大的购房者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买房遇到相关问题得不到解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五:“2.21”兰某等非法经营卷烟案

案件概述:淮北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 “2.21”兰某等非法经营案件,完美的诠释用好“小”线索,办理“大”案件。该案起因为1条假烟,执法人员深耕细作,挖出了一个销售假烟网络,涉及国内多个地市,涉案金额近400万,抓获4名嫌疑人,目前均已被相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线索来源:淮北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接到举报,称微信名为“安之XX”的淮北籍人员利用“微信”从网上大量销售假冒烟。这一线索立即引起直属分局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摸排和布控。2019年2月21日,淮北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淮北市淮海路金鹰公交站台前发现被举报人兰某与两名男子正在进行卷烟交易,依法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查获“RAISON(FRENCHBLACK)"卷烟1条。

案件侦办:2019年3月5日,淮北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将此案件移交至淮北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于3月6日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几名犯罪嫌疑人均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并转卖香烟,总销售金额334万余元,该案累计涉案值376万余元。

为了确保案件侦办工作顺利推进,淮北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与市公安局抽调精兵强将,共同办理案件,办案人员经过8个月的连续奋战,多次赴杭州、温州、广州深圳等地开展调查,先后抓获涉案人员3名。目前,该案件4名涉案人员兰某、肖某、李某、高某四人均被相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缓刑至五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案例十六:“4.26”张某、李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案件概述:淮北市濉溪县局“4.26”张某、李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件,涉及越南、国内10多个省市,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抓获5名嫌疑人,刑拘2人,逮捕3人。

线索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烟草专卖局掌握一条通过微信社交软件销售假烟的线索,经过一段时间摸排侦查。2019年4月25日,濉溪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贩运假烟时,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查获中华等5个品牌合计400余条卷烟,打码机一台,实物案值11.27万元。4月26日,濉溪县烟草专卖局将该案依法移交至濉溪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

案件侦办:“4.26”案件立案后,濉溪县公安、烟草等部门迅速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经过关联分析嫌疑人的微信账号,发现该案涉及120余个微信账号,分布在安徽、河南、广西、广东、黑龙江、内蒙古、湖南等全国10多个省市。在濉溪县公安局网安部门的全力配合下,专案组多次奔赴广西、深圳将朱某等3名嫌疑人抓获。

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发现: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朱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社交软件向多个微信号销售越南走私中华、芙蓉王、莲花、阿里山等系列香烟,利用微信、支付宝绑定银行卡提现、ATM机取款等方式收取购买卷烟者支付的卷烟款,数额为人民币260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专案组人员通过分析朱某微信账号,初步认定其上线是越南人。

经公安机关初步核查,本案是利用网络非法经营越南走私香烟,涉及越南上线主犯2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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