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发订货纠纷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9年12月,凤阳县消协接到消费者谢某的投诉,称自己8月份,在某家具店交3000元订金预定一套乳胶沙发,此后经营者一直没送货,几个月后消费者再次找到经营者,经营者承诺送货,否则退还订金。但是经营者却未按约定要求送了其他款式沙发,让消费者先用着,等货来了再换过来,消费者不同意,但经营者未将沙发拉走。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把沙发拉走,退还3000元订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凤阳县消保委接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了解。8月份,消费者在某家具店交3000元订金预定一套乳胶沙发,10月份催促经营者送货,经营者一直没送货,12月2日消费者再次找到经营者,经营者承诺12月7日(消费者12月7日搬家)一定送货,否则退还订金。12月7日,经营者却送了一款整体棉的沙发,让消费者先用着,等货来了再换过来,消费者不同意,但经营者未将沙发拉走。费者要求经营者把沙发拉走,退还3000元订金。针对以上情况凤阳县消保委经过反复调查、调解,鉴于消费者预订沙发后,经营者没有按期送货,且送货后所送商品非消费者预订商品,为帮助消费者一次性解决好问题,根据《消法》和《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商家按照消费者要求取回沙发,退换消费者3000元订金,消费者表示很满意。
【案例评析】
《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费者在交付订金购买商品后,经营者应当负责在约定期限内将消费者所购商品按照约定样式、质量交付消费者。以上消费争议的成功调解,是由于消保委工作人员准确了解纠纷情况,精准运用法律规定,促使商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