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超市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元旦春节期间打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对某超市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上架销售“苏泊尔双电压力锅双胆1100W”标价签标示“促销价399元,原价439元”、“华美牛奶曲奇礼盒608g”标价签标示“促销价39.90元,原价48元”,上述商品所标示“原价”与实际“原价”不符,存在虚构现象,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虚构原价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县市场监管局拟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提醒:
明码标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底线所在。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现价和促销期限,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某汽车服务中心违规收费
2020年3月某市民投诉反映某汽车服务中心除收取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费1680元外,还另外收取600元服务费,我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市民的车辆此前在六潜高速磨子潭段发生交通事故,某汽车服务中心前往救援,并以3个道口累计收取高额救援服务费,因此项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函〔2014〕29号)规定。执法人员对该汽车服务中心负责人进行了政策宣传,并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了提醒告诫。该汽车服务中心负责人知错悔改,当即退赔了1200元,取得了投诉人的谅解,投诉件圆满解决。
提醒:
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应执行安徽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函〔2014〕29号)规定,实施车辆施救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的文件依据,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并提供结算清单及发票。
非高速救援服务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经营者在实施救援前应当先明确告知收费标准,事后提供结算清单及发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当事车主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定救援机构,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