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濉溪县2020年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开始啦
2020年是全县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第三年,放心消费创建将实现全县覆盖的既定目标。根据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淮北市消保委《2020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安排》要求,为更好开展我县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欢迎广大经营者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从中评选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一、经营者参创基本标准
(一)为消费者生活需要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店),且持续经营2年以上。
(二)主体资格合法。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及其它证明文件,悬照亮证经营。
(三)落实相关制度。按照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要求,经营者采取切实措施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消费纠纷处理制度》、《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等。
(四)遵守公开承诺。经营者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履行六项承诺:践行诚信理念,强化法治意识;完善安全制度,保障安全放心;严格进货验收,保障质量放心;实行明码实价,保障价格放心;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服务放心;履行首问责任,保障维权放心。
二、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可通过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管所(消保委分会)进行申报。咨询电话:0561-6075050(县消保委秘书处)。
四、开展活动
审核通过的经营者按照“五个统一”要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一是统一称谓。参与创建活动的经营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统一悬挂相关证照,其称谓统一为“放心消费创建单位”。二是统一标志。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统一使用“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标识”悬挂于显著位置。三是统一标准。在参与创建的单位中统一按照 《安徽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标准(试行)》,认定评选“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四是统一制度。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根据四项制度要求,完善自律制度。五是统一承诺。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按照公开承诺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创建目标
以优化消费环境为着力点,以“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为创建目标和内容,进一步完善促进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消费品和服务质量,畅通消费纠纷解决渠道,提升监管维权效能,努力解决消费领域重点、突出问题。
大力培育各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打造放心消费示范行业、街区,推进放心消费创建进乡村,提高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
六、激励措施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原则,在放心消费创建单位中,县、市、省逐级评选认定一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悬挂全省统一标志,颁发牌匾和荣誉证书。
2、对创建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诚信经营者的品牌影响力。
3、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在招标投标、购买服务、银行授信、诚信单位评选等方面给予扶持政策,强化创建的示范效应。
附:1.进货查验制度
2.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
3.消费纠纷处理制度
4.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5. 濉溪县放心消费创建单位申报表
进货查验制度
一、建立进货台账,严格进货检查验收,验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
二、采购商品,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有关供货证明、票据等证明资料,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商品来源正规。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应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等。
三、建立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有效日期、商品数量等内容,并存档备查。
四、对于商品标注“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宣传标志的,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应标志证书,确认在有效期限内。
五、商场、超市、市场等有条件的经营者还应当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电子档案。
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
一、自觉遵守重质量、讲诚信的商业道德,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和违法商品,及时发现和清除商品质量隐患,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必须下架和停止销售,退出流通领域: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
(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失效、变质、污秽不洁的商品;
(六)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
(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
三、经常对经营的商品进行查验和清理,发现有第二条所列八种商品,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并记录相关情况,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消费纠纷处理制度
一、秉承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积极履行消费纠纷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认真做好消费纠纷处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受理和处理程序,明确受理、处理、审核、反馈、归档等基本工作程序。对消费者诉求,主动协调沟通,快速和解消费纠纷,力争纠纷不出门。
三、消费者直接投诉到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经营者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四、根据消费者咨询和投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
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一、按照“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原则,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主动和解消费纠纷,不得推诿。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的,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二、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安排专人处理,组织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和消费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要督促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及时履行协议。
三、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与场所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消费者投诉赔偿先付协议(条款),确定启动赔偿先付的条件、流程、方式、范围,完善赔偿先付程序,向广大消费者和商场、市场、平台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当场所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或者撤场等,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
当消费者投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经核实消费者投诉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确实存在过错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濉溪县放心消费创建单位申报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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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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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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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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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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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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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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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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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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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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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所、消保委分会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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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保委、市场监管局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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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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