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2日,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我局12315中心反映,其在芜湖某品牌家具店订购一批家具,价格合计10000元,当时商家要求支付80%的定金。后该消费者了解到商家要求的定金数额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0%,认为商家要求不合理。消费者想要退还定金,遭到商家拒绝,要求消费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尾款后商家再送货。消费者于是向12315投诉,希望退货或者送货后家具质量检验完毕后再结尾款。
我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登记转办至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工单后,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按时配送了家具,并赠送了礼品给消费者,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近年来,家庭装修及家具消费需求增加,关于装修建材的消费投诉成为消费投诉热点,其中家具又因其工期长、价格高的特点,商家与消费者一般会签订缴付定金的购货合同,以确定购买意向,保障交易顺利进行。定金在《担保法》中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习惯。实际生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针对“定金”能否退还产生的消费纠纷屡见不鲜。我国《担保法》第89条明确规定了定金的约束性,一是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则。如果是给付方违约,则给付方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受方违约,则收受方应该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经营者收取消费者8000元的定金,主合同规定商品总价值共计10000元,定金数额已经远超商品原价的20%。我国《担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定金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经营者要求的定金数额违法违规,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最终通过调解,消费者按时收到了保质保量的货物。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大宗商品需要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时,在提前交付费用时要弄清该价款的性质,认真核对合同中是“定金”还是“订金”;要注意消费协议内容,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懂得拒绝商家的不合理要求;在签协议、交付定金前,要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誉、能力水平,确保合同得到顺利履行;出现消费纠纷时,要及时向消保委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