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7月31日,谢家集区消保委接到陈先生的投诉,其在7月25日在谢家集区某鞋店购买了一双促销皮鞋,只穿一天就出现鞋底掉落的情况。陈先生找到该鞋店经营者要求退换,却被经营者告知该鞋并非质量问题,是消费者穿着不当导致,只能进行修理。陈先生表示不解,协商无果后投诉至我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谢家集区消保委联系当事双方了解情况。经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营者表示陈先生购买特价鞋时,其已在发票上注明“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经过谢区消保委多次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同等价位皮鞋一双。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该鞋店以特价商品不由不履行更换义务,发票中注明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属于霸王条款,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售卖特价商品是商家的促销行为,特价商品本身是必须符合质量要求的。而不受“三包”规定所约束的“处理品”本身则存在一定质量瑕疵。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在该类产品上标明“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等字样,否则就涉嫌以次充好,欺瞒消费者。
谢家集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