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0年4月,城区的吴女士前来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之前在城区某婚庆服务中心预交了2000元婚庆预付款,后因疫情婚礼取消,该婚庆中心扣除了前期产生的费用500元后,将剩余1500元已退还给投诉人,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出具发票被拒,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诉后,前去被投诉的婚庆服务中心了解情况,经调解,被投诉人同意为投诉人开具发票,投诉人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出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