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0年10月,城区的刘女士前来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2020年6月在城区某游儿童游乐场办理了预付卡,这个月去使用时发现停业了,联系商家要求退回卡内余额,商家不同意,称可以将其卡内余额转至另一家游乐场使用,投诉人不同意,认为商家明显存在侵权行为,遂投诉到12315,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核实,投诉人投诉内容属。初次调解,被投诉人仍坚持转卡使用。随后工作人员联系了该商场负责人,了解到该游乐场为外租场地经营,目前有部分押金在该商场财务。工作人员向该商场负责人介绍了《消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该游乐场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要求该商场配合冻结押金,协助工作人员要求被投诉游乐场制定出合理的退卡方案。最后,被投诉游乐场同意将未使用完的预付卡余额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为投诉人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