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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牌匾的案例

2020-11-16   来源: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叶剑锋   浏览:3263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4日,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人吴先生举报称,凤凰西路一家叫 “虾基霸烤”的餐饮店店名非常低俗。“我没有见过这么恶俗的店名,实在有点“污”,这不是个别现象,现在社会上像这样比较另类、比较奇葩的称谓,经常看到,屡见不鲜!”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0年8月25日,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进行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因店名违背公序良俗,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为提升广告效应,在其门店店头使用含有“虾基霸烤”用词的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牌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执法人员刚到现场时,该店老板正站在凳了上拆下“虾基霸烤”的门店牌子,一边的小卖部老板也是觉得接受不了,标语太过分,说这种店名、这种宣传对小孩子不好,好像故意和色情搭边似的。

店老板是个年轻人,他说自己这家餐饮店,还未开业,只是想起个别致的名字,这样在宣传效果上比较好些,让很多年轻人觉得比较新颖。他反映今年可能受到疫情的影响,最近生意不好做。该店老板接到执法人员的整改通知后“我们也意识到原来的店名、店招单已不适合餐店的发展,接下来我们将进行自查自改。”同时向不适应人群、消费者顾客致歉。

2020年是滁州市申报全国文明城市关键年、冲刺年,城市的精神文明建设也是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这些看上去有点“辣眼”的词组,不时地出现在街头巷尾的门牌中,甚至充斥在网络上,在全国多地的连锁店也曾因“恶俗”而引发投诉。社会影响恶劣。

据此,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作为餐饮业经营户,对于食品安全和宣传性广告应当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目前正在对此案作进一步调查中,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综合考虑当事人具体情况、案件的性质、当事人主客方面因素,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我局执法人员认为,店名就好比人名。往小了说,店名是商户的脸面,是凸显个性、宣传品牌、招徕顾客的重要载体;往大了说,关乎滁州市文明和品位,是城市形象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正因此,我们的一些店主商家总是绞尽脑汁,指望自己的店名,更加特别、不落窠臼、不同凡响,才能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由此出现了一些“大、洋、怪、重”的奇葩店名,让人唏嘘。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民俗的文字。“类似‘食饿不赦’、‘虾基霸烤’这样的名称,肯定是通不过的,当然也就不能登记为企业名称。”加大开展排查不规范的市场主体名称的工作。类似“虾基霸烤”、“饭醉团伙”、“一霸”、“叫了个鸡”……这样的店名一律禁止再使用。对含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助长黑恶倾向的、造成群众反感的字词的市场主体在名称牌匾、门头标识现象,琅琊区监管局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下大力气整治种类不规范的市场主体名称。主要是梳理排查含有“霸”“罗汉”“团伙”等疑似指代黑社会恶势力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市场主体名称,应当按照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名称变更。

此外,在开展排查核查不规范的市场主体名称中,各监管单位在甄别中要注意把握尺度,对于正当使用“劲霸”等商标名、“浴霸”等商品名、“麦霸”等通俗称呼的名称,不宜一刀切处理。 比如“虾基霸烤”与“虾霸”、“街头衣霸”、“粥霸”等用词的区别,对非正当使用“鱼霸”“肉霸”等有助长黑恶倾向的店招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并责令纠正,必要时可以联合公安、城管等部门对不适宜的名称牌匾、门头标识进行清除。

同时,充分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效应,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一些哗众取宠、低级恶俗的不雅店名、奇葩店名,不仅与滁州这座城市的文化氛围格格不入,还会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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