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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能按期开盘 购房意向金不退还

2020-11-16   来源:琅琊区消保委   作者:周建   浏览:2812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31日,消费者周先生投诉称,其于2020年5月份,在琅琊区一楼盘售楼部与该楼盘开发商达成购房意向后,缴纳20000元意向金,开发商承诺于2020年6月初开盘,但该楼盘在原定时间内未能开盘,且开发商未对具体开盘时间予以明确,周先生与商家协商退款,但开发商一直拖延不予办理退款事宜。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琅琊区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经了解,周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开发商上原定于2020年6月初开盘,因疫情导致开盘时间推延且时间无法确定。在开发商向消费者出具的意向金收款票据上,承诺按时间开盘,如不能按时开盘,将向消费者退还意向金,但在周先生提出对方退还20000元意向金后,开发商拒不按照合同履行退款义务。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指出,该楼盘推迟开盘,开发商作为违约一方,对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而不承担,这种做法明显缺乏诚信,违反了《消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该楼盘开发商履行违约责任,退还周先生意向金20000元,周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本案中,消费者向支付购房意向金,属于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并且约定未按约定时间开盘,开发商退还购房意向金”,而开发商未能如期开盘,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消费者也有权要求开发商无条件退款,因此消费者要求退款的合理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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