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0日,消费者杨先生投诉称,其于2019年12月底认购琅琊区某楼盘一套公寓,开发商工作人员告知现在买房可以办理交3万元抵扣5万优惠活动,房屋总价21万元,自己已缴纳50%首付款共计12万元,自己在签署认购书后发现,认购书房屋总价为18万后,多次向售楼部交涉退回多收的3万元无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琅琊区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经了解,杨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在双方签订的购房意向书中,明确房屋总价为21万元,但在后期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经核算房屋总价为18万元,消费者参加的优惠活动为开发商自愿开展,且双方在购房意向书中已就该优惠活动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购房意向书为开发商估算价格,《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房屋总价是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后的价格应为实际房屋销售总价,开发商在房屋销售价格未经主管部门备案情况下,销售时抬高价格,属于不诚信行为,虽有双方签订购房意向书在先,但开发商的做法违反了《消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根据杨先生的意愿,开发商向消费者退房退款,周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开发商在房屋销售价格未经主管部门备案,抬高价格预售,同时采用预付费抵扣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向消费者掩盖房屋价格的事实情况,使得消费者利益受损,对于消费者诉求理应给予支持。
案例提供琅琊区消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