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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二手房交易中的“阴阳合同”

2020-11-16   来源:琅琊区消保委   作者:叶剑锋   浏览:3669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1日,章女士因女儿上学,经某房屋中介经纪公司介绍,看中了一套位于该学区某环境检测站大院内,134平米的学区房,价款115万元,便预付了10万元定金。次日下午,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屋中介公司称,房东的儿子因价款低不同意出售房屋,但同时称可以进一步沟通,想到办法。若干天后,中介打来电话称,房东儿子将房子挂在位于“山水人家”的另一家房屋中介经纪公司,并再次约定当日下午可以签订购房合同,价款不变。章女士按约定到另家中介公司,并与一个自称是房东儿子的年轻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在滁州市二手房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章女士发现两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皆在前台排队,开出的发票都不让自己看到,也一直没见到房东的房产证(中介公司手上),种种现象都让章女士心生疑惑,但购房款已经打到中介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章女士立即见到房东的要求也未能实现,于是双方争执不下。在章女士拿房时终于见到房东,知晓房东儿子及不同意卖房的事情都是中介公司捏造事实,其房东要求的购房款也为106万, 中介公司为抬高房价,伙同另一家中介公司一起编造了另一份合同,相当于该房屋被卖了两次。于是,章女士感到上当受骗,拒绝交纳中介费,到我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琅琊区监管局清流所在接到该投诉后,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到某房屋中介经纪公司现场核查取证,填写现场笔录和拍照等等,并要求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于次日到我所接受进一步查,经查证,章女士所述情况基本属实。

在调解中,章女士诉称,中介公司存在过错,违反诚信原则,故意捏造不存在的事实,为从中获取更多利益,告知虚假情况,并编造另一份合同,以诱骗章女士签订违反意愿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变相串通欺诈行为,致使章女士精神上和利益上受到严重伤害。

某房屋中介经纪公司辩称,卖房者由于个人原因急于出手房源,且与我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我公司保证在一个月期限内动员所有工作人员和全部社会资源,重点攻关这个项目,若到期房屋未售出,我公司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若房屋如期售出,高出的全部价款给我公司作为中介费,为此我公司专门联系另一中介公司共同完成这个项目,并无章女士所述的“串通、欺诈”行为。

综上,我所调解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遵循以上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为真实的意思表示,才能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介公司出于先期与出卖人达成的口头协议,为达成预期目标,联同其他人制造另一份合同,也可以理解,但采取方法不当,有隐瞒真实情况事实的成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可以认定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中的“恶意串通”情形,且合同中变更的部分是价款问题,《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章女士应当支付房屋的中介费,在双方均已签订过户情况下,对于买方不想买的,主张中介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但双方仍想交易,买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中介公司同意在先期章女士已付的房款基础上,不再收取中介费,另外返还章女士1万元房款。调解人员对该中介公司进行严厉批评教育,也当场向章女士诚恳道歉,至此纠纷最终解决。

【案例评析】

现今房产市场持续火爆,不管是商品房的买卖还是二手房产的交易都在增长,但是随之出现的买卖合同陷阱、纠纷层出不穷,形式多样,房屋买卖中出现二手房交易阴阳合同现象,亟需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所谓的阴阳合同”(黑白合同)是指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买卖标的订立两份价格悬殊的合同。一般把送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供登记或备案使用的低价合同叫“阳合同”,把双方私下留存并实际履行的高价合同叫“阴合同”,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违反职业道德,违规引导买卖双方签订多份买卖合同,以达到获利目的,二手房中介市场中,很多并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而是仅仅挂着“信息咨询中心”的牌子招揽客户,因此,在选择二手房中介时最好还是选择那些正规的中介公司,同时,在自己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拨打12315投诉电话,维护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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