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的陶女士向巢湖市中庙市场所工作人员反映上个月在中庙某酒店下单住宿服务,提交退款申请可是迟迟未拿到退款。
中庙市场所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酒店回应称陶女士购买的产品符合退货条件,也接到了退货申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么一看,陶女士维权是由充分理由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写明“经营者有......(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酒店工作人员赶紧表示,并不是故意拖延陶女士的退费申请,是审批耗时较久。
为表诚意,在市场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酒店客服部负责人加上了陶女士的微信,将758元转账给陶女士,让她吃了一颗定心丸。随后,在电话里向陶女士赔礼道歉。一番解释,陶女士与酒店矛盾终化解。陶女士说中庙作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正因为先前的美好回忆才会再次造访。退款钱虽不多,却成了她心里的一道坎。酒店向市场所工作人员郑重承诺,提升服务的效率和水平,打好服务牌,把放心消费落实到工作的每个环节。
巢湖市中庙市场所 徐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