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7日,袁先生向市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称其年前在义安区某大酒店预定了婚宴并交付了3000元订金,因疫情期间,响应国家号召,前往该大酒店取消婚宴,预订婚宴交付的3000元订金,商家一直拖延,不退还订金,潘先生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遂通过市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维权,希望义安区消保委帮助调解解决此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市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转办单后,义安区消保委立即将此投诉交办给市场稽查大队调查处理,市场稽查大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向投诉人袁先生了解事情详细经过,对事情情况进行详细的核实,之后联络某大酒店,进行面对面调解。根据铜陵市、义安区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令要求,与该酒店进行沟通后,最终由该酒店同意将婚宴订金3000元退还,袁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春节期间许多消费者预订的餐饮或住宿等服务无法按约定进行,产生了很多退订投诉。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同时,维护消费者权益,减少其因疫情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