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义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铜陵市义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铜陵市>铜陵市义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2020年义安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某茶行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0-12-23   来源:义安区消保委秘书处   作者:义安区消保委秘书处   浏览:3218

违法行为基本情况

经查当事人茶行有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主人翁”牌牛仔骨味辣条是铜陵县城北市场茶行于2020年3月25日从铜陵市一送货上门的经销商购进,共购进1袋(内有80包),2.5公斤/袋,其进价8元/公斤(0.25元/包),进价共计20元,售价0.5元/包;本案涉案过期辣条共2包,故货值金额1元,违法所得0.5元。

定性及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处罚结果

市场监管局对茶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零点伍元(¥0.50);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合计罚没款为人民币伍仟零伍角¥5000.50)。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