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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义安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某大药房涉嫌经营假冒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案

2020-12-23   来源:义安区消保委秘书处   作者:义安区消保委秘书处   浏览:3708

违法行为基本情况

经查当事人大药房有以下违法事实:投诉人反映的“虫草鹿鞭王”“蟲草参茸”确为当事人大药房销售,上述产品来源是当事人从上门的推销陌生人处购进,且上述产品无法在国家总局网站查询到批准文号,其中“虫草鹿鞭王”购进5盒,“蟲草参茸”购进1盒,没有购进票据,购进单价为48元/盒,以300元价格销售3盒“虫草鹿鞭王”和1盒“蟲草参茸”给投诉人,另两盒“虫草鹿鞭王”售价80元/盒。本案货值金额为80*2+300=460元,违法所得为300-(48*4)=108元。

定性及处罚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处罚结果

市场监管局对大药房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虫草鹿鞭王”2盒;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捌元整(¥108.00);4.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合计罚没款为伍仟壹佰零捌元整(¥5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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