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消费者王某到12315中心投诉,反映其一个月前在定城某大卖场以2000余元的价格购得一部手机,使用不久,就发现手机充不上电,后来又出现手机频繁自动重启的故障,王某要求换货,商家予以拒绝,只同意维修,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寻求予以帮助。
接诉后,工作人员随即开展调查工作,从王某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来看,王某是2020年5月15日购买的手机,但王某提供的手机《保修卡》没有任何维修记录,只提供了一张手机售后服务中心开据的单据,记录了手机的自动重启故障。工作人员将王某和商场负责人约至中心进行调解并指出,按照王某所述手机出现两次故障和手机售后服务手册中约定条款“在保修期内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退货”,商家应承担换货或者退货的责任,但商家辩称王某的手机只维修了一次并说明手机只有出现同一故障维修两次仍没有修理好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更换或者退货。中心工作人员指出,根据王某反映发事实情况来看,该问题手机频频出现故障应该不会只维修一次,且售后服务手册载明的“两次维修”并没有明确指明是同一故障,属于商家的“三包承诺”,商家的解释在于减轻自己的责任。经工作人员耐心的协调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免费将王某更换,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该案中虽然消费者只提供了一次维修记录,但执法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该手机频频出现故障,消费者确实到经营者处进行了多次维修,只不过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要求经营者每次在维修记录本上进行记录。执法人员应根据客观事实进行执法维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