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安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13岁正在上初中的孩子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价值千元的手机,家长发现后要求手机店退货退款遭拒,遂通过12315投诉维权。
接投诉后,新安所工作人员积极对投诉人田先生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经联系,该店经营者承认田先生的儿子来买过手机,而且先后3次购买了3部手机,第一部手机购买于8月初,第三部手机购买于国庆期间,时间跨度长达2个多月,能长期拿出这么多钱购买手机,说明其购买行为已征得父母同意,所以并没有什么不妥,不存在强买强卖行为。而田先生夫妇认为,商家在孩子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向13岁的未成年人出售手机,十分不妥,现监护人要求退货,店家应当退货。双方各持己见,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对此,新安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分别对双方进行法律讲解并积极与他们沟通。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田先生表示最早8月份购买的1部手机自己留下使用,商家原价退还国庆期间购买的1部手机、对另1部较早购买的手机进行折旧退款。达成调解一致后,田先生夫妇现场对工作人员表示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