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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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消保委2020年度投诉分析

2021-01-20   来源:灵璧县消保委   作者:灵璧县消保委   浏览:1848
 

一、 基本情况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20年度共接受消费咨询1884次,办结投诉24起,涉案金额6972.21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972.21元。

二、投诉分类统计情况

下面表格为各类别投诉情况及投诉所占百分比情况:

类别

投诉量(件)

百分比(%

家电类(含手机)

8

33.3%

服装鞋帽类

5

20.8%

食品、烟酒类

1

4.2%

日用商品、医药类

3

12.5%

交通工具类

生活社会服务类

5

20.8%

电信及互联网服务

2

8.4%

公共设施服务

房地产、家居建材

  三、 热点反映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消费者消费观念的不断转变和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关注不断加强,在面临消费侵权问题时,消费者不再选择沉默,而是积极利用消法武器捍卫权益,我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第一时间处理,争取及时有效地解决,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四、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退口罩多收价款 灵璧消保委在行动

【案情简介】

 2020124日接到消费者朱先生通过12315平台投诉,称2020124日灵璧县某药房分别购买N95口罩5个、一次性口罩10包共计人民币195元,由于一次性口罩每包的价格有所上涨,于是消费者电话投诉,要求按照未上涨的价格销售,退还多收的价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灵璧县消保委及时联系消费者核实有关情况,了解消费者诉求,联系药店经营者,要求其退还多收价款,最终,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68.5元,消费者对本次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赔偿。

案例二:手机退还波折多消保委调解换新机

【案情简介】

 2020420日接到消费者冉女士通过12315平台投诉,称灵璧县中医院对面vivo手机店购买价值2398元的手机一部,购买后第二天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找到商家,商家同意退款,但是需扣除200元费用,消费者不认可,认为商家不应扣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灵璧县消保委及时联系消费者核实有关情况,了解消费者诉求,联系手机店经营者,最终,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部手机,消费者对本次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本案中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过12

315工作人员的调解,经营者依法履行退货退款或更换的义务,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三:高考资料险丢失消保委助寻回

【案情简介】

 2020628日接到消费者姜先生投诉,称为子女购买的高考复习资料,经我县邮政公司快递人员投送后,至今无下落,没有收到该资料,消费者希望邮政公司尽快查找并及时交给消费者。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灵璧县消保委及时联系消费者核实有关情况,了解消费者诉求,联系邮政公司说明情况,提供相关单号及投送人员信息、投送时间等信息,该公司迅速组织人员查找,629日,公司反馈已找到资料,并第一时间交给姜先生,消费者对本次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保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邮政公司,提供快递及派件员信息,找到公司的相关部门,通过他们来解决帮忙找回,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同时,灵璧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确定丢件的情况,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遇到快递丢件的情况,消费者要树立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大衣售出拒绝调换案

【案情简介】

 20201127日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其在灵城镇南关一家鞋服店购买大衣一件,价值476元,后期想对大衣进行调换,但商家拒绝,消费者投诉要求该店为其更换衣服。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灵璧县消保委及时联系消费者核实有关情况,了解消费者诉求,联系商进行调解,要求其履行售后服务,为消费者调换服装,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调换其满意的服装。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大衣虽未出现质量问题,但消费者想要调换,商家有义务履行售后服务,为消费者更换服装,令消费者满意。

案例五:健身卡预付金额退还 消保委来助力

【案情简介】

 2020123日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其在灵城某健身俱乐部,办理健身卡预付充值金额100元,实际到店消费时和套餐中宣传不一致,且商家拒绝退款,于是,消费者投诉要求商家退还预付金额1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灵璧县消保委及时联系消费者核实其投诉的有关情况,积极联系商进行调解,反映消费者诉求,宣传相关法规知识,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退还消费者预充值的金额100元,消费者对本次处理结果十分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这是一条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规定,消费者不但有权选择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种类,也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本案中,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购买健身,不退卡内余额,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商家需退还消费者预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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