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肥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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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2020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1-03-10   浏览:3926

案例    

2020226日,消费者杨先生向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安徽爱体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丽水云天店”倒卖KN95口罩,该口罩采用透明塑料袋包装,且包装带上没有厂名,价格为9.8元/只。

查发现:2020年2月24日安徽爱体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从“安徽省宏玉协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由“国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政府调拨的贝伊康牌、牡丹牌共3000只KN95口罩。安徽爱体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丽水云天店”仅分配到180只。该批口罩是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物资保障组向桐城市政府下达的的调拨专用物资,进价8.5元/只。调查过程中安徽爱体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认定该批口罩的进货渠道合法,质量合格,被投诉单位执行零售价格没有违反安徽省疫情防控期间商品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

案例二  

 2020219日,消费者王先生向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双龙国际大酒店”。王先生曾在“双龙国际大酒店”签订过宴席与婚庆协议,王先生按照协议约定已缴纳定金24000元预定2月1日的婚宴36桌,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婚宴被迫取消,双方就疫情结束后继续举办宴席桌数产生纠纷。

查发现“双龙国际大酒店”已为本次婚宴进行了部分食材采购。王先生提出:按照合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公告规定,酒店方应无条件退还婚宴定金24000元,但考虑酒店方有先期支付部分食材的实际情况,疫情结束后仍会在“双龙国际大酒店”举办婚宴,但桌数降为20桌 “双龙国际大酒店”认为,婚宴降至20桌会给他们造成经济损失过重  ,要求将婚宴降至26桌。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

经调解,“双龙国际大酒店”退还王先生定金24000元、疫情结束后王先生仍会在“双龙国际大酒店”举办婚宴,但桌数降为26桌   

案例

2020年7月1日,消费者叶先生向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家中卫生间玻璃隔断突然发生自爆,导致其爱人洗澡时被划伤,投诉该玻璃生产厂家“合肥中元玻璃有限公司”,要求厂家赔偿玻璃、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

查,投诉人家中玻璃确系“合肥中元玻璃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有相关出厂合格证明,厂家也能按安装规范实施安装,但厂家存在未能明确告知防止使用该产品危害发生的方法,没有履行好告知义务,消费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调解“合肥中元玻璃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投诉人支付赔偿款500元,并一周内对投诉人家中损坏玻璃进行重新安装,同时厂家详尽告知使用该产品的正确方法,消费者和厂家双方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

2020年4月28日,王女士向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反映2019年8月份,她八十多岁的婆婆被“肥东县丰盛爱心老年公寓”的工作人员诱导签订老年看护合同,缴纳了11000元左右的费用,家人与公司协商,要求终止合同,退还所缴全部费用,该公司要扣除一定费用,拒绝全额退款。

我局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立即与王女士和肥东县丰盛爱心老年公寓”负责人取得联系,约定王女士前往肥东县丰盛爱心老年公寓”核实情况,现场调解。经调查:王女士称“肥东县丰盛爱心老年公寓”的工作人员趁家里没有年轻人,诱导80多岁的婆婆缴纳11000元的老年看护费用且签订了相关合同,家人对此不知情也不认可,要求退还全部11000元费用。“肥东县丰盛爱心老年公寓”负责人则认为,王女士的婆婆已经与公司方签订了合同,其亲属当时不在现场属实,如果要退还费用,则要扣除相关违约费用五千多元。工作人员向肥东县丰盛爱心老年公寓”方指出:签订合同的对象是八十多岁的老年人,对《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存在不情的情形,对合同里的相关条款也不是很解。

经调解肥东县丰盛爱心老年公寓”退还王女士全部定金11000元费用。

案例

2020年6月3日夏女士等13位家长向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各自在肥东某早教中心缴纳13500元左右的学费为她们孩子早教,该早教中心因多种原因不能继续进行正常教学即将转让,得知情况后,多次找早教中心负责人要求退费,但该中心负责人以一时无还款能力为由表示无法退费,现要求投诉。

我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投诉人,调查了解投诉的相关情况,收集了投诉的相关证据材料,听取了他们的诉求。早教中心进行核实。该中心负责人表示:因疫情等多种原因影响,早教中心已无法生存,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但一时资金周转有问题,愿意分期分批对这十三户家长进行退费,且请求市场监管的同志给予协调孩子家长协商解决此事。我局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学生家长、早教中心负责人在一起面对面沟通、交流。

经调解,早教中心负责人和十三位家长最终签订了退款协议,协议中明确了退款的时间。截止到2020年8月15日夏女士等家十三位家长已经收到全部退学费用。

案例

2020年7月,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对众兴服务区某特产店的投诉,在该特产店中购买药材时,事先未称重,打磨成粉后称重计算发现货款数额较大,超过自身消费预期,但商家以“药材已经打磨成粉,无法二次销售”为由,强行要求购买。

针对消费者提供的线索,众兴所立即对该特产店负责人和服务区负责人进行了约谈。门店负责人称事先未称重而在打磨成粉后再称,是考虑到打磨过程中机器可能对药材粉末有粘连,造成比事先称的重量减少的情况,为避免消费纠纷,才选择打磨以后称重,消费者的投诉属实。众兴所执法人员告诫该特产店负责人,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不能误导、诱导消费,必须严格守法经营。

经调解,该特产店按消费者的诉求立即办理退货退款建议服务区管理部门在该门店处部署安装监控,并将此情况通报当地派出所备案,力争多部门联合整治,避免类似消费者权益受侵害事件再次发生。消费者因跨省路途遥远,通过微信和寄送锦旗的方式对我局工作人员发出感谢和表扬

案例七: 

2020年11月2日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陈某某关于对“合肥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萨其玛”不符合执行标准的投诉举报。陈某某称:2020年10月18在“安徽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淘宝店铺购买了1份“萨其玛”,后发现该产品标准为GB/T20997,该标准化指标规定萨其玛类产品粗脂肪含量≤12%,认为涉案产品脂肪含量为21.7/100克,不符GB/T20997理化指标要求,要求我局依法查处该食品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作出退一赔十的经济赔偿。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9日对“合肥市好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了解被举报产品的生产情况执法人员提取了被举报产品的标签、产品检测报告以及产品标签的检测报告,该标签与涉举报的产品标签一致,被举报产品品名为“芝麻味蛋黄酥”,产品类型为上糖浆类油炸糕点,在GB/T20977理化标准要求中属于油炸糕点其他类,不属于油炸糕点萨其类,所以其理化标准中粗脂肪含量应≤42%,被举报的产品符合GB/T20977中理化标准,产品合格,举报内容不实。

经调查,我局对陈某某的各项诉求不予支持。

 

案例:   

2020年12月23日,消费者滕先生向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在肥东县店埠镇新街4号五星电器购买的波轮洗衣机1800元,商家迟迟未发货,要求投诉商家,并要求商家返还其货款。

我局工作人员前往被投诉人五星电器公司肥东店进行核实。五星电器肥东店工作人员承认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并向消费者解释为:因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没有货源,导致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商品。

经调解,该店负责人当即表示同意给消费者退费,日前消费者已收到全部货款。 

 案例:

费女士向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反映在微信小程序购买5张2020年4月25日游玩桥头集蓝山湾玻璃栈桥的门票(29.9元一张),前往游玩时现场告知该票无法使用,要求按50元一张重新购买。

我局执法人员对蓝山湾景区进行核实,经查明,因现场工作人员对景区售票相关业务不熟悉,对消费者所购门票未予认可,执法人员对景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景区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并向消费者致歉。

经调解,蓝山湾景区赠予消费者景区部门项目门票若干张,景区相关负责人向消费者电话致歉。

案例十:

2020年3月15日,消费者向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在肥东县吾悦广场“小猪小牛”商铺充值一张500元的现金卡,现在该商铺关门,导致其充值卡还有180元无法退还,消费者要求该商铺退还剩余费用。

工作人员根据投诉人的投诉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了解情况,约谈了该店负责人,责令把消费者充值未用完的费用退还给消费者,该负责人表示愿意退还所有消费者未用完的费用,最后该店负责人当场180元退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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