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是非常特殊、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始终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强化消费维权、改善消费环境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供给与需求两端发力的重要举措,全力推进消费维权效能建设,全面推动放心消费创建行动,有力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消费维权工作情况
(一)“生命至上”,全力保障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三大安全”,切实为广大消费者守牢安全底线。一是攻坚克难,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加强活禽市场和野生动物市场管控,关闭活禽市场321家,查处违法案件194起。销售登记“一退两抗”类药品30余万人次。劝停宴席5万余桌,排查宾馆酒店1558家。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做好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排查进口冷冻食品294664公斤,建立6个监管仓,报备171家次145万千克,建立台账3107份,核酸检测7126份;录入追溯平台995家,完成829批次赋码销售。二是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坚决守护好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管控,食品小作坊登记率100%,批发市场销售者建档率100%。积极推进食品小作坊提档升级。餐饮行业整治提升,创建示范店500余家、示范街5条,小学、幼儿园和养老机构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实施率100%。在全省率先开展餐饮行业保健食品专区专柜专项整治,全市查处特殊食品案件301件。落实食品安全抽检6.38批次/千人,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完成率达100%。查处食品违法案1769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5件。强化药品日常监管,检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6474家次,收集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12920份,查处药械案件346起。三是全面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推进监管标准化。积极开展设备数据清洗工作,开展“1+11+N”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下达监察指令108份,立案59起。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机制,6703台电梯投保责任险。四是全面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17大类24种949组产品开展定期监督抽查,质量合格率95%以上。开展口罩等防疫物资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提升行动,查处不合格口罩2.31万只。贯彻落实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召回缺陷产品12.12万件。
(二)、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针对群众反应强烈、社会高度关切的领域,重拳出击,铁腕整治,先后开展元旦春节期间打假专项行动、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 “春风行动”等专项行动。全年全市监管系统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4183件,办结3840件,大案要案15件,移送公安10件,涉案货值1284万元,罚没款 2991万元。通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保持执法办案的高压态势,规范了市场秩序,净化了消费环境。
(三)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全市高质量发展成果显著。以“质量强市”战略为引领,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质量提升氛围浓厚。修订《宿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发布《宿州市2019年质量状况白皮书》,推进埇桥、萧县和灵璧创建安徽省质量强县。质量基础日益加强。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14项,其中县级技术机构全部完成水表建标任务。推进标准化战略,申报安徽省地方标准 20个,发布宿州市地方标准3个;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3个通过验收、4个新立项;新增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国家级1个、省级1个。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获得证书208个。
(四)畅通消费维权渠道,优化消费环境。畅通互联网、微信、手机APP等多种渠道,让消费者投诉举报更加便捷。2020年,12315热线受理投诉举报咨询5.37万件,办结率99.73%。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全市12756户企业(店)参与放心消费创建,认定县级示范单位737户、市级示范单位109户、省级示范单位8户,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街10条,开展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企业(店)192户。全市已有1007个行政村或社区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已初步覆盖城乡。
二、全市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1.单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10月29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某农贸市场有一家摊贩销售的炒面添加了硼砂,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摊贩的生产场所进行摸排,最终锁定宿州濉溪界牌附近的一处民房。
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有三女一男正在进行炒面的生产加工,其中发现生产加工设备若干、硼砂若干袋、笔记本十个、一袋白色粉末状固体。该场所冷库内存放两种炒面近80袋。经检验,两种炒面及白色粉末状固体均含有硼砂。目前,已将此案移交宿州市公安局办理。
2.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4月28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市场检查,在经开区发现一家生产牛肉干的黑窝点。现场发现食品生产原料、设备、包装物、成品以及半成品若干。执法人员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销售。4月29日,执法人员前往某快递公司进行调查。5月6日,执法人员抽取5组样品送至合肥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该批“牛肉干”实为鸭肉、鸡肉。经初步统计,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该黑窝点共邮寄包裹5万件左右。因案件货值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已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3.赵某某涉嫌经营假酒案
2020年11月20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公安机关通报,市公安局在宿州市埇桥区宿州高速出口处查获一辆重汽高栏车,车中运输的白酒疑似假冒,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在该货车内发现大量牛栏山陈酿、海之蓝、古井献礼、古井五年原浆,涉案金额近30万元。经相关厂方鉴定此次查获的产品均是假冒产品。因案件货值较大,涉嫌刑事犯罪,已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4.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案
2019年10月25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对经开区某食品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其自建房中发现违规生产饮用水窝点。经查,该饮用水生产销售厂家自2018年6月13日起失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资质;该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点使用地下水生产,并未对水质进行检验,成品出厂前也未自检,同时,一线生产员工李某也未取得相关健康证明。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大桶水货值金额为114175.50元,违法所得113905.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食品公司给予没收大桶水生产设备、违法生产的成品及包装材料;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余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5.葛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接群众举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宿州市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于2020年9月11日对位于宿州市宿永路某居民楼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处居民楼二楼民房内发现大量酒类生产原料、设备、包装物、成品以及半成品。经安徽口子窖酒业有限公司鉴定,该批酒样及产品包材均系假冒。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鉴于假冒产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涉嫌犯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本案移交宿州市公安局办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6.王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0年4月30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某酒厂对面废品回收站内有一生产伪劣白糖黑窝点。5月2日市场监管局联合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前往该废品回收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袋装白砂糖、白砂糖外文包装袋、白砂糖中文包装袋若干。经查,涉案人员王某与程某合伙购进外国产白糖,置放于王某租赁的仓库中,将上述外国产白糖使用印有国内某品牌商标的白砂糖中文包装袋重新包装。涉案产品包装完全仿制正品,存在侵权行为。因案件货值较大,涉嫌刑事犯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7.宿州市砀山县某卫生室使用过期硫酸钡干混悬剂案
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某卫生室用超过有效期的硫酸钡(Ⅱ型)干混悬剂给42名患者做胃部造影检查,上述硫酸钡(Ⅱ型)干混悬剂,货值金额1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硫酸钡(Ⅱ型)干混悬剂6袋;2、并处罚款10000元。
8.宿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案
宿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盈利,在《汽车销售合同》内容中增加备注:“乙方所购买车辆必须在甲方处购买保险。(全款车辆必须购买足额车损险、三者险最低50万元以上险种不计免赔)(贷款车辆需购买足额车损险、三者险最低50万、盗抢险、司机乘客每座不得低于2万及以上不计免赔)”。至案发,当事人已与5位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保险金额合计12601.46元,保险公司返点费2772.32元。
当事人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72.32元并处罚款6930.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9.宿州市埇桥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权白酒案
2020年8月28日,接举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宿州市埇桥区某烟酒商仓库查获若干“口子?口子窖”牌白酒、“古井贡?年份原浆”牌白酒。经注册商标专用权持有人市场打假人员综合鉴定,属假冒其公司产品,并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批白酒违法经营额29550元,销货款685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销毁侵权白酒、罚款295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0.宿州市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无CCC认证生产背负式电动喷雾器案
2020年2月25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宿州市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正在加工组装的背负式电动喷雾器进行检查,发现已加工组装好的成品喷雾器51台,半成品40台,成品喷雾器标注其他公司厂名且标注有3C认证标志和证书号。经查明,该公司共生产喷雾器117台,已销售66台,上述背负式电动喷雾器没有通过CCC认证,且使用其他公司厂名、厂址,伪造3C认证标志。货值金额9945元,违法所得59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94元;3、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5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