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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3.15发布通稿

2021-03-16   作者: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1771

2020年,宿州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在化解消费纠纷、开展消费引导、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成效,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现将工作情况通告如下:

一、收结案情况

宿州两级法院共依法受理各类消费者维权一、二审案件七百余件,案件类型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食品、药品、农资、保险、网络购物、商品房买卖、旅游及汽车销售等多个领域。其中商品房买卖问题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焦点,主要问题是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房屋质量等问题。预付式消费维权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难点之一,主要在于许多商家收取预付款后不再继续经营,消费者难以维权。汽车及农机销售领域内,经营者隐瞒车辆故障、有瑕疵的车辆以次充新等问题多发,消费者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增多。在食品、药品日常生活消费中,“职业打假人”诉讼较多,“知假买假”是否应当赔偿也是司法热点问题。

二、工作经验和主要做法

一是强化威慑,注重惩戒打击。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理力度,保障基础民生。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以及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不断增强经营者的诚信责任意识。对欺诈消费者、设置消费陷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加大制裁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危害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案件,强化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适用,增强法律威慑力。

二是依法裁判,践行司法为民。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绿色通道。利用法院信息化建设迅速提升的契机,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在立案环节,做到有案必立,开通网上立案、网上缴费及跨区域立案,便捷诉讼渠道。制裁消费欺诈、设置陷阱、霸王条款等行为,促进形成有序健康的消费市场环境,积极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在审判过程中积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咨询有关产品标准、行业规范等专业技术问题,提高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在欺诈行为的认定上,着重考量经营者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的主观故意;在对食品安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认定上,注重违法情形对人体健康的实质性影响。

三是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十三五”期间,随着法院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建立,对消费者维权案件建立多元化化解机制。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宿州市消费者权益保障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多元化调解工作制度,利用诉前调解化解纠纷。调判结合,切实提高消费纠纷化解实效。对消费者权益争议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通过调解时的思想说服和判决中的裁判说理等不同方式,努力提高调解和判决结案后赔偿义务人的自动履行率。

四是加强调研指导,统一消费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市中级法院加强审级监督,通过二审程序依法监督,保障裁判标准统一。

五是借助行政部门的支持,对消费者维权相关法律问题开展研讨交流,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等,做好司法延伸工作。通过庭审公开、文书公开、举办公众开放日,送法进社区,进企业活动等,广泛进行法律宣传,增强消费者理性维权、依法维权的意识,营造全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宿州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消费新趋势新挑战,准确把握《民法典》的法律精神,做好消费者维权保护工作。

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全国法院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化解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契机,继续保持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开通移送微法院、网上立案、网上缴费及跨区域立案,利用调解平台和信息平台对接共享,便捷诉讼调解渠道。

二是提升队伍素质,加强审判培训和指导,努力打造一支审判经验丰富的消费者维权审判队伍。

三是针对目前出现的消费者公益诉讼积极和检察机关、消保委沟通探索,利用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

四是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不仅利用3.15时间节点宣传,在日常的审判中,通过庭审公开、文书公开等,广泛进行法律宣传,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典型案例

案例一: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本案涉及假冒品牌白酒,注重保护群众舌尖的上的食品安全。被告人朱某某购买的低档白酒直接罐装至空酒瓶内,假冒古井贡年份原浆,向他人销售假冒古井贡年份原浆系列酒共计59900元。朱某某租用蚌埠淮上区农机大市场地下仓库用于存放假酒,2020年1月8日,侦查人员在该车库内查封扣押大量假酒,其中古井原浆8年64件,古井原浆5年6件,古井原浆献礼3件。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朱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本案系疫情期间,朱某为谋利,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将不合格口罩品描述为“防病毒N95口罩”出售,买家实际支付36639.64元,后因未收到货及质量问题,买家申请退款2704.79元。案发后,朱某联系淘宝买家退款5435.92元。朱某购进的另外280箱共计11200盒口罩被查扣。经检验,被查扣口罩系不合格产品。本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本市处理的第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认为,朱某在以质量不合格口罩冒充合格医用口罩或N95口罩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额28498.83元,尚未销售货值金额670880元,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朱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新冠疫情期间,以质量不合格口罩冒充合格医用口罩或N95口罩对外进行销售,销售范围遍及全国大部分省份,给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极大的风险,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安全隐患,朱某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公共卫生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本案当庭宣判,判决:一、朱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其销售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赔偿金85496.79元。

案例三:刘某与武某健康权纠纷

本案系消费者因餐饮食品安全健康受损起诉的典型案例,武某某带不满两周岁的武某和家人在刘某经营的“宿州市埇桥区清水湾美食城”饭店用餐,在用餐前,武某某打开餐桌上的消毒餐具,其中一餐具中有部分液体,武某饮用后当场大哭并呕吐,随即被送医院治疗。后经查明,武某消化道腐蚀伤系餐具中的液体留存的强碱性腐蚀物质引起,该消毒餐具是由宿州市某餐消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武某经徐州市儿童医院诊断为:1、急性中毒;2、消化道腐蚀伤,造成食管严重狭窄,多次行狭窄食管扩张术。经安徽皖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某食管腐蚀伤、遗留食管狭窄,影响吞咽功能,构成九级伤残。本院认为武某至刘某经营的饭店用餐,双方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作为餐饮服务提供方,提供清洁的餐具,保障用餐者食品安全系其合同基本义务。刘某作为餐饮服务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刘某赔偿201138.15元。后我院向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强对集中消毒餐具供应商进行监管和处罚。

案例四:彭某与灵璧县某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彭某从农机公司购买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新三王4LZ-7”品牌轮式联合收割机,后出现多次故障,维修时发现该联合收割机的驾驶室电脑显示屏上显示,该机在2017年即有故障记录100多次。诉至法院认为胜利农机公司存在欺诈,要求“退一赔三”。本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农机经组织双方现场勘察,发动机出现多达一百多次维修或故障记录,对于案涉农机发动机出现如此之多的维修和故障记录的事实及为何会出现上述情况,农机公司在彭某购机时并未明确告知。发动机作为农机的最重要的配件之一,是否存在瑕疵足以影响相对方决定是否购买农机。农机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上述事实,致使彭某在购买、选择过程中陷入错误意思表示,农机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因本案所涉及的故障记录不能从外观直接发现,根据本案具体的欺诈情节和事实,酌情裁量由农机公司按照彭某购买该农机价款的一倍予以赔偿。

案例五:石某某与丽江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本案系“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诉讼,石某某2018年8月12日购买了部分案涉保健食品,于8月14日收到该保健食品,按其陈述该部分产品已足够其夫妻二人服用13.8个月,而其于2018年8月20日又购买了10份该保健食品,从其两次购买的数量及正常服用剂量来看,已非用于生活所需,虽然案涉产品在外包装存在不符合标准的瑕疵,但石某某并非消费者,仅判决格林斯通公司退还其货款,未支持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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