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健身课程不久后,却遭遇两任私教中途调岗、离职,从而引发服务合同纠纷。3月12日,记者从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解除了原告刘女士与被告某健身中心签订的《私人教练练习协定》,健身中心退还刘女士课程费4560元,依法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2月27日,刘女士与被告马鞍山市某健身中心签订《私人教练练习协定》,约定原告购买专业私教指导课50节。在该协定中载有“此课程不转不退,限本人使用”“会员不得以原教练离职、调岗等原因要求退还课程费用”等条款。同日,刘女士支付课程费后,陆续跟随健身教练练习。但因中途私教频繁更换,刘女士多次与健身中心沟通,要求退还课程费用,而该中心以内部规定为由要求加收30%的教练提成及2%的POS机刷卡费,否则不予退还,刘女士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私人教练练习协定》,约定了原告购买私教课时,由被告为原告提供私人教练等,双方属于服务合同关系,但原、被告签订的私教协议系格式条款,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内容时,格式条款无效。被告单方订立的私教协议书中关于“课程费不退还”的条款明显属于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应属无效。现被告提供的原告认可的几位私人教练均因人事调动或离职等原因,无法完成协议约定的训练课,故涉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合同应予解除。被告健身中心的抗辩,证据不充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卡消费,与商家签订合同时,要详细了解预付卡的使用门店范围、期限、功能、退款条件及退款计算方式等主要条款,明确约定经营者相应的违约责任,尽量不要以口头承诺作为协议方式,应落实到书面合同,避免因未注意到格式条款而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