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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 “两节”打假典型案例

2021-03-25   来源:蚌埠市场监管   作者:蚌埠市场监管   浏览:3236

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落实新时代市场监管工作的新要求,把实施“两节”打假专项行动作为履行市场监管责任的重要举措,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体现出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秩序“守护神”的作用,确保了节日市场消费安全。现经过筛选,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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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子湖区市场局查处某烤鸭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0年11月13日,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函给市食安办,市疾控中心检测出龙子湖区某农贸市场熟食区某烤鸭店的“卤猪蹄”和“卤猪头肉”亚硝酸盐含量不合格。依据检测结果,2020年11月24日,龙子湖区局对全区酱卤制品经营户发放告知书,明确要求酱卤经营户禁止在经营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并让经营户承诺签字,当事人签字并承诺。2020年11月30日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晟分析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再次对蚌埠市龙子湖区某烤鸭店“卤猪蹄”和 “卤猪头肉”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卤猪蹄”的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含量为214.2,“卤猪头肉”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含量为257.5,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该食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龙子湖区市场局于2020年12月30日将此案移交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禹会区市场局查处徐某某销售侵权白酒案

2020年10月27日,该局收到某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举报投诉书,蚌埠市禹会区某酒类经销部涉嫌销售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禹会区市场局执法人员依法亮证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查获各类某品牌白酒共计106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某品牌白酒的合法进货凭证及授权经营证明。经某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认定该批白酒是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白酒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2020年11月4日,当事人徐某某到该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称该批白酒是从河南郑州一家商贸公司购进的,无合法进货凭证,授权经营证明已过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禹会区市场局依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固镇县市场局查处某卫生院销售(使用)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案

固镇县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对某卫生院进行检查时,在该卫生院检验科检验工作台直接用于病人检验或化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保存柜内,查获超过有效期限的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试剂(胶体金法)、血红蛋白检测试条(干化学法)、阴道炎五联检试剂三种三批次共计4盒过期医疗器械和人体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诊断试剂(酶联免疫法)一种一批次1盒过期的药品。2020年12月10日该局再次对某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检验科检验工作台的记录本上发现梅毒(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试剂)和艾滋病(人体免疫缺陷病毒抗体)使用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使用)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固镇县市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处以罚款。


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子湖区某百货商行涉嫌通过互联网销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商品案

2020年11月19日晚上9时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蚌埠市龙子湖区某百货商行内的剃须刀等部分产品标签标识涉嫌不符合规定,进一步检查时在该经营场所二楼发现手机三角架、补光灯等网络直播设备,在电脑中查见“快手”网站账号内上述产品信息及销售订单信息,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商行上述产品依法予以扣押。经初步调查,当事人通过“快手”APP,利用网络直播形式销售上述商品,所售产品中的麦饭石不粘煎锅的感官要求、基础理化指标等项目经检验不合格,智能感温保温杯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其余商品正在进一步核查中。涉案4种产品货值约两万五千余元。当事人通过网络直播营销模式销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商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淮上区市场局查处董某销售标签不合格化妆品案

2020年11月17日,淮上区市场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位于淮上区某商城二楼的某化妆品店,发现货架上摆放有标识“佰肌草”玻尿酸安瓶水光保湿面膜,该面膜外包装未标识厂名厂址信息,且店主董某未能提供产品的相关检验报告或复印件。经调查,上述面膜已送出给顾客33片,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240元。当事人董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淮上区市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处以罚款。、


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12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省市场监管局广告监测平台反馈信息,安徽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商品房项目在蚌埠某广播频道发布的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经调查,安徽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商品房项目在蚌埠某广播频道发布房源信息涉及面积的没有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该广告共计622条,广告费用19662.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蚌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韩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1月11日,消费者代某携带一箱某品牌白酒到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于2021年1月9日在蚌山区某经营部购买的一箱53度某品牌白酒为假酒。经调查,当事人某经营部老板韩某某于2021年1月以每瓶1600元的价格在店内回收了一箱某品牌白酒(6瓶/箱),并于2021年1月9日销售给消费者代某。经生产厂家鉴定,上述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韩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局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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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2020年12月6日,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线索,称蚌埠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宣传网站中存在虚假广告。该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的网站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宣传网站页面中使用“蚌埠最好的驾校”等词语,涉嫌发布虚假广告。2021年1月5日,当事人到该局接受询问调查,承认使用“蚌埠最好的驾校”等词语在其公司网站中做出引人误解的宣传,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禹会区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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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远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案



2020年12月9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某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检验,闪点(闭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批0号车用柴油销售价4420元/吨,购进价4100元/吨,目前已销售完,货值4420元,违法所得3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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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左某某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2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安徽国科科技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对五河县某连锁超市2020年9月23日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检验,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五河县某连锁超市的经营者许某某陈述,该批黄豆芽是从左某某豆芽销售摊点购进的。经调查发现,2020年9月23日,当事人左某某加工生产黄豆芽100公斤,销售价1.8元/公斤,已售出75公斤,其中销售给五河县某连锁超市10公斤。该批次黄豆芽货值金额180.00元,获利4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该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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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某果品有限公司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2021年1月1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海吉星农贸批发市场检查,发现蚌埠市某果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和标签无中文标识,且未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执法人员现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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