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0日,家住砀城镇帝景公馆小区业主孙女士,到我12315投诉举报平台咨询物业收费政策相关事宜,孙女士称其购房合同于2020年5月交房,一直处于未验收状态,现到物业办公室办理交房手续,物业称欲交房需全额补齐从2020年5月份至今的物业费,孙女士不认同,与物业方协商无果后,到我部门咨询相关物业收费政策。
12315平台接到群众咨询,做好相关的情况记录后,一方面联系我局物价股执法人员咨询是否存在类似情况物业费减免的政策;另一方面与我局法制办沟通了解我县物业费收取政策。我部门将了解到的相关情况汇总整理后回复孙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孙女士反映其购房合同约定2020年5月交房后收取物业费,对我部门的答复,孙女士表示非常感谢。
12315平台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住房时,一定要关注购房合同中的条款,尤其是要关注物业收费标准和交房日期等具体款项,以免日后收房验房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砀山消保委 种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