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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消保委消费投诉分析报告(上半年)

2021-07-02   作者:张稚   浏览:18510

2021年上半年,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畅通12315热线,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确保12315热线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高效畅通。2021年上半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共受理各类投诉、举报、咨询25225件,同比上涨44.63%,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80.69万元,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投诉概况

(一)消费投诉举报咨询占比

2021年上半年,全市12315平台共受理投诉4475件,占受理总量的17.74%,同比下降6.16%;受理举报2731件,占受理总量的10.83%,同比上涨48.42%;受理各类咨询18019件,占受理总量的71.43%,同比上涨66.35%。其中,12315热线接收投诉举报咨询21437件,占受理总量的84.98%;互联网平台受理投诉举报3788件,占受理总量的15.02%。

(二)消费投诉受理趋势

2021年上半年,全市12315热线接线量整体较平稳,平均每月受理投诉举报咨询约4204件。1月份投诉举报受理量最高,为4965件;2月份投诉举报受理量最低,为2996件。

(三)消费投诉举报受理地区分布

天长市、明光市、琅琊区为受理投诉举报区域前三位。投诉举报具体受理情况如下:天长市市场监管局1306件、明光市市场监管局1107件、琅琊区市场监管局1076件、经开区市场监管局805件、南谯区市场监管局787件、全椒县市场监管局673件、凤阳县市场监管局567件、定远县市场监管局410件、来安县市场监管局368件、中新苏滁高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72件。







二、消费投诉分析

(一)商品类投诉分析

2021年上半年12315热线共受理商品类投诉3085件,占投诉总量的68.94%。其中投诉类别前五位是食品类、家用电器类、含服装鞋帽类、家具用品类、交通工具类。

食品类投诉593件,占商品类投诉的13.25%,主要反映了购买到变质过期食品、食品里有异物、食品包装不符合规定等问题。家用电器类投诉534件,占商品类投诉的11.93%,主要反映了家电质量、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家居用品类投诉310件,占商品类投诉的6.90%,主要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商家不履行三包承诺,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服装鞋帽类投诉265件,占商品类投诉的5.92%,主要反映了商品质量、店家不履行约定、虚假宣传等问题。交通工具类投诉200件,占商品类投诉的4.47%,主要反映轿车质量、商家不履行“三包”约定,合同纠纷等问题。

(二)服务类投诉分析

2021年上半年12315热线共受理服务类投诉1390件,占投诉总量的31.06%。其中,餐饮和住宿服务、文娱体育服务、美容美发和洗浴服务、制作保养和维修服务、销售服务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五名。

餐饮和住宿服务投诉239件,占服务类投诉的17.19%,主要反映了餐饮店菜品中有异物、菜品变质、商家不履行承诺等问题。美容美发和洗浴服务188件,占服务类投诉的13.53%,主要反映了商家不履行约定、充值卡退费、商家服务态度恶劣等问题。文娱体育服务类投诉171件,占服务类投诉的13.30%,主要反映健身卡等预付卡退费问题。制作保养和维修服务类投诉149件,占服务类投诉的10.72%,主要反映了商家拖延维修期限、维修后产品无法使用等问题。销售服务类投诉132件,占服务类投诉的9.5%。主要反映了商家不履行约定、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三、消费举报分析

(一)举报类型分析

2021年上半年,12315热线共受理商品类举报2467件,占举报总量的90.33%。服务类举报264件,占举报总量的9.67%。

(二)举报热点问题

2021年上半年,12315热线受理举报中,举报问题前五位是广告违法行为(1927件),食品问题(192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158件),产品质量违法行为(140件)不正当竞争行为(61件)。



四、典型案例

预订酒店合同纠纷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21年3月3日投诉人李先生向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投诉称,2020年11月份在天长市某酒店预订一个挑高大厅用于2021年4月份办理婚宴,因工作人员失误,致同一大厅被重复预订,酒店方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李先生要求取消此大厅的预订,李先生认为不合理,故投诉要求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核实完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后,随即联系酒店负责人了解情况,酒店方称确实是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同一宴会厅重复预订。酒店方已经分别联系两家预订酒店办理婚宴的当事人,希望能有一方同意更换宴会厅或者变更举办婚宴的时间,但预订同一宴会厅的两方当事人均不愿意让步,酒店方只能以预订时间先后为标准,希望李先生可以同意更改时间或者地点,酒店方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但李先生不认可。经我局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酒店方退还投诉人李先生宴会厅订金3000元,婚庆订金1000元,并且赔偿15000元给李先生。投诉人李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上述案例中酒店方要求消费者取消酒店宴会厅的预订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故酒店方退还李先生订金款并且赔偿15000元是符合公序良俗及相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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