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女士于2020年12月与滁州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过程中发现商家未按照约定产品给予安装,单女士认为不合理,故向经开区消保委寻求帮助。经开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召集消费者单女士和被诉方滁州某装修公司于7月6日上午进行面对面辩论式调解,调解中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单女士认为被诉方必须按照约定产品型号为其安装,被诉方则以厂家无货为由拒绝单女士诉求;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反复多次沟通后,最终装修公司表示不再收取单女士合同尾款1000元作为补偿。单女士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经开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群众排忧解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