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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遇难题 公益律师来解答(2021第二期)

2021-08-11   来源:六安市消保委   作者:六安市消保委   浏览:17172

1、王先生:我去六安市某商场的电影院观看3D电影,需要自行购买电影院出售的3D眼镜,请问电影院的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消费者和电影院之间存在以“提供观影服务”为基础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3D眼镜是该合同中的附随义务,电影院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观影的3D眼镜。早在2019年中消协就针对“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问题发声,认为影院是在转嫁自身义务,不合法,并呼吁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影院此类行为的监督执法,纠正此类“霸王条款”,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应依法收集证据,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保委反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李女士:我在某培训机构给孩子报了画画班,孩子不想学了,培训机构同意退还剩余的课程费用,但是不同意退还之前孩子请假未上的课程费用,只同意补课,请问培训机构的做法是否侵犯了消费权益?

分析:《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李女士和培训机构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现在李女士因为个人原因终止合同,培训机构可以要求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且对于孩子请假未上的这部分课程来说,培训机构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并且愿意给孩子进行补课。因此,不能认定培训机构的做法侵犯了消费权益。

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恪守契约精神,遵循诚信原则,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吴女士:我周末带孩子去儿童乐园游玩,在入口处,儿童乐园要求必须要采集孩子的人脸信息,否则不给进去,请问乐园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分析: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市消保委提醒:如果该儿童乐园采集人脸信息不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话,则儿童乐园不得将采集人脸信息作为消费者出入乐园的唯一验证方式。消费者如遇到人脸信息被泄露滥用,可根据信息泄露的实际影响,向当地网信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涉及到严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4、刘女士:2019年我购买了一款电话手表,当时销售员承诺延保两年,现在手表出现故障,商家说手表的质保期是一年,已经过保,让我付费400元进行维修,另外当时的销售员已经离职,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分析: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钟表的三包有效期是一年时间。因此,按照该规定,消费者2019年购买的电话手表已经过了质保期,需要自费维修。消费者表示当时的销售员承诺延保两年,但是该延保两年的承诺没有相应的书面证明,无法认定商家构成违约。

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留意将商家作出的重要保证落实到书面上,提高证据意识,避免后期出现因为缺少凭证造成维权困难的情况。


5、朱先生:我在进行携号转网时,被通信运营商告知有业务未到期无法办理,但是我根本不记得有办过业务,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分析: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通信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工信部印发的《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办理携号转网遇到阻碍时,可以要求通信运营商提供办理业务的记录。如果确实办理的业务尚未到期,则消费者需要遵守契约精神。但是如果只是通信运营商为了留下客户而限制消费者携号转网,那么消费者可以向工信部门或者消保委反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期解读律师


吴勇,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2002年起先后在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2019年取得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刑事、建筑房地产专业证书。目前是六安市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六安市律协民专委副主任、六安市律协纪律委员会委员、六安仲裁委仲裁员、六安市职工维权法律顾问团顾问、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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