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莱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方某经营未经检疫猪肉案
2021年5月28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方某某经营未经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其猪肉42斤,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该局执法人员到莱州市某集市进行检查,发现方某某在集市销售猪肉,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猪肉检疫合格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8日购进猪肉82斤,单价14元,计款1148元,到莱州市某集市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40斤,单价18元,据当事人口述得款720元,获利16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猪肉时未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等合法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猪肉42斤,罚款2000元。
猪肉来源不明,严重影响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在采购和销售环节,我国全面禁止销售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产品,如发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产品,我局将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了自身的安全,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而购买未经验检疫的猪肉,如发现有兜售来路不明的猪肉时,消费者应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2、莱州市市场监管局秦某余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1年6月8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秦某余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猪肉,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前期,执法人员在检查城港路街道朱旺集客悦超市门前的秦某余猪肉摊点时,发现其正在现场销售猪肉、排骨、猪腿共计80斤,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猪肉及猪产品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销售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检验阴性报告。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从2021年5月6日前后起,宰杀了自养的 3头生猪,每头大约在280斤左右,共计740斤左右,均自己赶集销售,其销售的肉类均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因其销售的是自养自杀的生猪,没称重、没记账,成本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按市场价估算货值金额共计7400元左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猪肉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今年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强化执法,在全市大力开展打击私屠烂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活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全力让百姓吃上放心的猪肉。此次查处行动,有效整治了生猪私屠滥宰的不法行为,震慑了“病死猪”不法商贩,净化了肉类市场环境,确保了辖区内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3、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州市西苑路某餐厅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4月9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永安市场监管所对莱州市西苑路某餐厅所销售的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52瓶“牛栏山”陈酿白酒、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莱州市西苑路某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牛栏山”陈酿白酒(500ml、42度)52瓶,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鉴定人员现场鉴定,上述52瓶“牛栏山”陈酿白酒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没有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牛栏山”白酒是商标侵权商品。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陈酿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关系着企业的商誉和形象。企业商标品牌在培育过程中,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本案中,莱州市西苑路某餐厅销售“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商标权,损害企业的形象,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侵害消费者利益,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4.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莱州市文化西街某烧烤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6月15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州市文化西街某烧烤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陈酿白酒10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莱州市文化西街某烧烤店涉嫌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鉴定人员鉴定,现场查扣的10瓶“牛栏山”陈酿白酒(500ml、42度)的是侵权产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2日晚上从一不认识的用餐客人处以饭费抵扣货款的方式购进一箱(12瓶)“牛栏山”陈酿白酒(500ml、42度),于5月初销售了2瓶,每瓶销售价20元,剩余10瓶被执法人员查获,违法经营额240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陈酿白酒的违法行为。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关系着企业的商誉和形象。企业商标品牌在培育过程中,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本案中,莱州市文化西街某烧烤店销售“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商标权,损害企业的形象,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侵害消费者利益,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5.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卤蛋案
2021年6月11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卤蛋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标注“”字样的卤蛋220筐计39600个,没收标注“”字样卤蛋塑料包装袋31600个,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莱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加工包装好的标注有“”的卤蛋220筐合计39600个,经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为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行为,构成了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卤蛋的违法行为。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关系着企业的商誉和形象。企业商标品牌在培育过程中,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本案中,莱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注“”字样的卤蛋,侵犯了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权,损害企业的形象,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侵害消费者利益,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下一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深挖案源,完善机制,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严,加大违法成本,让违法者无处遁形,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助力莱州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