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严女士近期于巢湖市某超市购买标价为9.9元的特价面包一袋,明码标价的优惠价是9.9元 ,原价是19.9元,收费前和商家咨询收费多少,商家解释说这是明天的优惠活动,来电人将产品退货了,回家后查看小票,发现超市没有退19.9元的费用,多次协商无果,要求投诉,诉求:要求退费,并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谴责商家乱收费行为。
经市场所工作人员调查调解后,商家愿意给予200元的补偿,投诉人表示满意。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八条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惠价格、条件和期限,遵守价格促销承诺,不得虚假优惠折价,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等实施欺骗或者误导。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
《价格法》第13条 对明码标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了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