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肥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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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调解达一致 主体责任需落实

2021-11-11   浏览:3405

日前,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众兴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去年11月份在淘宝大学某商学院下单购买了一款“年卡”,包含一年的直播课程和一对一的指导服务,但从今年3月份开始,联系不上店铺的客服、培训和指导的老师,通过淘宝平台也无法解决,所以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希望可以挽回损失。

对此,众兴所执法人员高度重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受理投诉,并迅速对投诉情况展开调查。经调查,该店铺所属公司为我辖区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但消费者投诉的课程和服务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提供,而是其前业务合伙人与消费者之间达成的交易行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称其对此不知情,且因现在联系不上合伙人,其自身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其解释“年卡”的含义是课程链接一年内有效,而非提供一年的课程和服务。

执法人员联系消费者提供进一步证据材料,进行深入调查,初步判定消费者权益受损事实。后多次与被投诉企业沟通调解,希望其落实主体责任,且不能对含义不清、内容有歧义的商品或服务进行销售。经过多次沟通,被投诉企业表示愿意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未兑现给消费者的服务比例进行赔偿。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赔偿课程费用的二分之一,为1100元。

事后,消费者向执法人员表示感谢,称之前通过其他渠道反映均未得到解决。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内容详情,不要购买含义不清、内容有歧义的商品或服务,不要“想当然”;同时,注意保存购买记录等信息,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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