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1年11月,李女士在城区某美容院拔火罐时,导致背部和肩膀被烫伤。李女士去医院治疗花费了1000余元,向该美容院讨说法时,经营者只愿意退还消费者消费的美容款及治疗费,拒绝承担赔偿等其他费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12315投诉,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贵池区12315投诉举报中心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消费者所诉情况事实。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认为李女士在接受该美容院拔火罐服务过程中,导致背部和肩膀被烫伤,虽并非工作人员故意,但已造成消费者被伤害的事实,理当依法获得赔偿。12月7日,执法人员双方当面调解。经调解,被投诉人同意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3180元,并同意退回投诉人卡内余额3427元,投诉人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明确了消费者享有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力,在本起投诉中,消费者因为拔火罐被烫伤,经营者有承担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