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文明践行者
砀山县消保委立足本职 打造维权动能
砀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省、市消委的正确领导和县市场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维权护法这个中心,勇于探索维权工作的新路子,通过采取不断健全消费维权网络体系,维权网络由逐步向村组、街道社区、学校、企业延伸,弱势群体得到社会了社会广泛关注;把维权“关口”前移,由被动索赔变主动维权;不断探索消费纠纷破解方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护,奏响了一曲曲维权护法的凯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一、建立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凝聚社会合力维权,消费者由弱变强。近年来,为了更有效的处理消费者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托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所成立了15个基层消委分会,切实履行《消法》赋予消费者组织的七项职能;利用商业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大、消费群体相对集中的特点,在大中型商业企业内,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点),由企业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县消委和基层消委分会负责业务指导,调解处理与本单位有关的消费纠纷,目标实现企业“零”投诉,缓解日益增长的投诉工作压力;针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家用电器、电信等热点行业,发挥家电、电信等行业管理的作用,分别与行业主管等职能部门建立了互动网,分化热点;为解决“边缘”投诉处理难,解决消费者投诉处理不够专业等弊端,与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卫计委、烟草专卖局、盐业公司等建立协作关系,使“边缘”投诉也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专业难题迎刃而解。只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间的横向联系与互动,就能实现和维护维权工作的互补性、权威性、严肃性、有效性;为了扩大社会影响,巧妙利用大众媒介的宣传作用,与各舆论宣传机构充分合作,及时报道宣传热点,宣传消费动态,提供消费警示,大胆揭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商品信息,引导消费者科学、健康、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为了确保维权网络有效运转,我们还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落实了岗位责任,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完善了维权网络联系制度。为了扩大社会影响,我们在全县城乡交通道口、人口稠密、消费集中地段或区域,设置12315申、投诉维权服务站点进社区、企业、学校、村组活动。为方便消费者申、投诉创造了条件,有效地提高了农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涉农种籽、农药、化肥投诉与日俱增。在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认真受理消费者的每一件投诉,热情解答消费者的每一句咨询,严肃对待消费者的每一次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每一份权益,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消费者不再以弱受气,农民再也不因弱小而受欺了,真正做到了“消费投诉不出门、农民投诉不出村、权益受损获赔偿”。
二、致力调解处理消费纠纷,探索维权破题办法,维权工作由配角变主角,消费纠纷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涉及社会消费的诸多方面,如家用电器、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通信网络工具,衣、食、住、行等无不包罗其中。财产的损失、人身安全的侵害,又促使消费纠纷逐步升级,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和危机。作为《消法》赋予消费者组织的职能,调和消费纠纷是我们消委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处理好各类消费者投诉,就成为我们消委工作的首要任务。如何处理好消费矛盾,就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探索进取、不断交流提高,去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调解消费纠纷是消费者组织职能之一,即使在侵权事实比较确凿、法律依据比较充分的情况下,熟练运用好调解技巧,也能及时调解消费纠纷,化解消费矛盾,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通过不断探索总结出“四法”破题法,为调解各类消费纠纷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对“四法”破题法加以合理巧妙的应用,就会使调解工作由难变易、由繁变简。1、调解先分后合法:就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双方存在一定分歧的情况下,调查时先将矛盾双方分开了解,工作人员充当矛盾的一方与另一方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协商,熟悉掌握矛盾双方的心态、动机和产生分歧的真正原因和理由,同时消除双方的敌对、激动情绪,控制事态发展,为达成调解形成共识。如:2021年3月10日,消费者吴先生投诉购买的某品牌电动三轮车前大扛断裂案件,我们受理投诉后,经过认真的调查,发现购车时间虽已超过保修期,但多次维修。经过耐心说服教育,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根据《消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拿部分差价经销商给换一辆新车。2、调解分分合合法:就是对于一些复杂且分歧较大的消费纠纷,有时一、二个回合调解难以奏效,往往需要几个回合的努力才能使矛盾双方由对立走向和谈,使过激情绪趋于缓和,就需要不断的分开协调,缩小分歧、化解矛盾。调解此类消费纠纷需要十分的耐心。如:2020年10月8日消费者梁某投诉某门业,由于们在使用过程中门锁部位出现裂痕,消费者说是质量问题,经销商不认可,消保委采取多次单独约谈的方式,最终调解成功。3、调解查处结合法:就是对于一些故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反响大,性质恶劣的投诉案件,要结合公安、卫计委、物价、市场监督管理等的查处力度进行立案调查、调解。4、新闻媒体介入法:就是对于一些有代表性、垄断性、倾向性的消费纠纷,在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前提下,邀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参与协调处理,扩大社会舆论影响,从而提高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认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5、举证责任倒置法:针对投诉商品金额较大,涉嫌商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又提供不出证据的,根据《消法》规定,让经营者提供产品不是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证据。从而是案件得到解决。
现在尽管我们的工作量大,劳动强度大,但我们无怨无悔,为消费者权益而忙碌,为维权事业而奔波,我们为此自豪和骄傲。
砀山县消保委 王桂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