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潜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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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变保单,银行也要“防

2022-01-05   作者:gzc   浏览:2084

【案例简介】2021年10月8日,家住潜山的何女士来到潜山市某银行准备将家里的一笔大额拆迁款存入。银行工作人员热情的向其推荐了一款高利息定期产品。“都是存钱,利息高谁不喜欢”何女士心里想着,没有寻思,立即就将钱存入了。临近年底,何女士儿子有急事需用一笔钱,她就来到银行取钱,但银行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她,她当时办理的是一款保险理财产品,一经办理,就要守约按期提取。若提前支取将被收取高额违约费用。何女士认真阅看存单,很快就知道了自己办的是一款保险产品。事后,何女士多次找来银行要求变更理财产品为存款,均无结果,何女士在无奈之下于2021年10月19日来到潜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寻求帮助。“银行不是只能存钱取钱,怎么还会售卖保险啊”何女士对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说道。                                        

【处理过程及结果】在收到此投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再详细询问何女士相关情况好,立即便与该银行的负责人取得联系,向其了解该款产品的相关情况后对其宣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告知其国家银保监会曾多次发文规范银行代理保险销售行为,如规定销售人员应当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银行工作人员推销业务时,只宣称收益,未将提前支取等不利因素告诉消费者,况且投诉人高度近视,相关条款阅读不全,没有完全理解保单内容,是由于听信了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误解后办理的保险业务。经过耐心讲解法律法规,银行表示将无条件变更保险理财产品为定期存款并补偿相应利息予何女士。          

【案例评析】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等情况;第十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答复,并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第三十五条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对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另据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2、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保险与银行存款有着本质上的差别,银行存款注重的是稳定的利息收入,而保险注重的是高额风险性收入。银行存款无任何风险,而保险有损失本金风险。潜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触银保产品时,首先要明白买保险和存钱不一样,银保产品是一个中长期的风险规划,存钱只是资金的积累;其次,弄清自身诉求,了解更多的保险产品,确定自己是要保障型的还是投资型的,投资型的话还要看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最后,已经被误导购买了银保产品的消费者要吸取教训,在今后办理业务时一定要仔细认真阅读相关单据合同,了解清楚后其中利害才能签字画押。切莫等到签字画押后发现不利因素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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