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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布4起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典型案例

2022-02-07   来源:天津市场监管   作者:天津市场监管   浏览:1400

电话、家庭住址、人脸信息等个人信息关乎着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但部分不法商家为了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搜集、买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利用大数据“杀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违法行为必须加以整治和清理。

案例 1

天津融创景凯置业有限公司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自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在宝坻区宝平街道景苑街与望月路交口处御河宸院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其中具有人脸识别功能摄像头5台。期间,该公司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共抓拍收集人脸信息527036条,包括进出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及消费者,且为确定消费者来源渠道,使用消费者信息747条。该公司收集并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时,未取得消费者同意。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2

天津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2021年7月份至2021年8月,在其营业场所新城泊阅项目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摄像系统,期间,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共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907条,并对其中的89条消费者人脸信息进行比对使用。该公司收集并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时,未取得消费者同意。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3

天津河西区

励行智远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于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通过非法途径购买12张消费者个人信息名单(含消费者姓名、就读学校、父母电话、是否接听等信息共计318条),用于开拓生源。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以拨打电话的方式联系名单上记录的消费者,邀请消费者到该公司进行教育培训咨询。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4

天津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图书大厦门市部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于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使用自行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以拨打电话的方式联系名单上记录的消费者,邀请消费者到公司进行旅游相关咨询。当事人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并无相应被收集信息的消费者同意或授权的记录,也无相应的“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公告。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来源:天津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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