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养生退款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9日,接到消费者齐某反映其在经开区某美容店拔火罐导致身体过敏,认为该美容店操作有问题故要求退款,但遭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经开区消保委、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核查,并召集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中发现消费者不良反应的产生与该商家存在一定关联,商家理应承担责任。在工作人员耐心反复地调解下,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退还消费者全部费用2680元并向消费者进行赔礼道歉,消费者对此表示谅解并认可调解结果。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消费者在商家进行拨火罐项目,导致身体过敏,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商家理应对此作出适当补偿。
家居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日,消费者许某向滁州经开区消保委投诉,反映其2020年8月在经开区某家居店购买家具套餐,同年10月份收到货后发现床垫并非是其选定的款式,遂向商家提出退款或者更换至其选择的款式,但商家以其选择的款式不再生产为由,拒绝退换。
【处理过程及结果】
滁州经开区消保委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因双方差距较大,召集双方2月26日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中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商家承认投诉人选择的和收到的床垫为同一型号,但颜色不同,因厂家不再生产的缘由,无法给予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颜色的床垫。投诉人表示颜色可以接受,但其在店内选择时更看重该床垫一等品标识,而非现在的二等品。最终经协商,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十五日内前去商家店里任意挑选新床垫,并更换现有床垫,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消费者在商家购买家居,商家存在未按协议约定等违约、不诚实信用行为,应当积极承担责任,在能力范围内给予消费者选择、更换权利。
宴席引发身体不适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0日,消费者窦某向滁州经开区消保委投诉,反映在某酒店办宴席,就餐后数十人出现身体不适等症状,检查后发现是急性肠胃炎症状,认为是商家提供的食物导致的,要求进行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保委高度重视,当天下午安排工作人员前去涉诉现场进行检查。经了解,消费者3月28日在该酒店设宴,宴席后赴宴亲友相继反映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多人有共同的赴宴史,遂将情况报告至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进行采样检测结果为:诺如病毒阳性,认定此次为食用伴有诺如病毒食物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
期间,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保委联合市疾控中心对消费者进行诺如病毒产生原因、症状及预防等情况进行科普;针对消费者诉求,多次联系双方沟通并召集双方于4月16日上午前来面对面调解,调解中发现消费者赴宴亲友不良反应的产生与该商家存在一定关联,商家理应承担责任。在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商家补偿消费者宴席费及其亲友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60000元,消费者同意接受此补偿方案。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被诉商家在宴席中提供的商品因携带诺如病毒,导致就餐消费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装修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30日,消费者单女士向滁州经开区消保委投诉,反映滁州某装饰公司未按装修合同装修,浴柜和花洒非其选择的款式,走道灯未安装,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导致其门锁被损坏,要求商家按照约定更换其选择的浴柜和花洒,安装好走道灯,并赔偿门锁。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保委高度重视,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了解相关情况,因双方差距较大,该区组织双方于7月6日上午进行面对面辩论式调解,调解中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单女士认为被诉方必须按照约定产品型号为其安装,被诉方则以厂家无货为由拒绝单女士诉求,且要求单女士补足尾款1000元;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反复多次沟通后,最终装修公司表示不再收取单女士合同尾款1000元作为补偿。单女士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送来一幅写有“群众利益无小事 消费维权暖人心”的锦旗,以此表达对该区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群众办实事的感谢之情。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装饰装修服务,存在未按协议约定等违约行为,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
饮料中有苍蝇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5日,消费者李女士向滁州经开区消保委投诉,反映其通过微信小程序购买某品牌饮料,打开后发现瓶内有一只苍蝇,消费者先行与生产厂家联系协商未果,遂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并开展调查,调查结论为未发现问题。经开区消保委得到执法人员反馈后,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因消费者李女士因距离和工作原因,无法到达现场调解,故组织双方开展线上远程视频调解,调解过程中,投诉人承认其并非刚打开就发现了,而是喝了一部分静置了一段时间后再次饮用时发现。经调解员耐心调解,反复做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厂家认为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感受,故补偿给消费者一箱饮料,消费者认可并接受。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在本案中,因消费者认为饮料中有苍蝇的关键证据链缺失,无法判定该饮料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在此种异议下,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一方的解释,故给予消费者适当补偿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