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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15消费维权新闻发布稿

2022-03-15   浏览:1205

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市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消费者至上理念,全面推动“放心消费在宿州”创建行动,不断提升消费维权效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面优化消费市场环境,有力助推宿州高质量发展。

一、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消费维权工作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坚决筑牢消费领域商品服务的安全底线。一是常态化疫情防控扎实有效。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闭环管控,在全市设立9个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3702批次2612577万千克进口冷链食品赋码销售,有效保障进口冷链食品安全。二是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持续提升。开展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追溯体系。“农村集体聚餐电子备案模式”入选首届全国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成果展。整治提升小磨麻油小作坊61家,建设“栏杆牛肉”、汪林肉制品集中示范园区,肉制品质量明显提升。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在我市召开,高新区东方果园公司获首批“安徽省食品安全研学教育基地”。三是药械化安全监管能力全面提升。严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查和疫情防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4212家,查处案件373起,移送公安机关3起。对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疫苗和核酸检测试剂实行全覆盖检查。四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持续加大。建立“96366”电梯应急救援平台,1.8万部电梯实行无纸化维保。推广气瓶智慧化监管,信息化气瓶更新率达95%以上。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整治,检查生产使用单位设备3800余台,消除隐患102个。全力保障建党百年安全。五是工业产品质量监管持续强化。突出靶向性抽查,抽查生产流通领域产品和网络交易商品2236批次,召回缺陷消费品82430件。开展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14类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产品质量合格率100%

二、全市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情况

去年全市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56566件,累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00余万元。重点对民生领域价格、产品质量和涉企收费进行综合执法,开展“双打”、“铁拳”“雷霆”等专项执法行动。办理一批食品、两品一械、无照经营、知识产权等方面案件。在这里重点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典型案例。

一、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102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来源不明的消费者信息,其中消费者信息表格3张,记录消费者信息笔记本两本,含有本市多个小区的购房者姓名、联系电话、购买的小区名称、楼栋、房号以及联系消费者装修意向等内容,经营者不能提供消费者信息的具体来源。当事人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拨打电话推销的行为已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埇桥区某椒麻鸡店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称案

2021年1122日,执法人员联合宿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计量检定员对宿州市埇桥区某椒麻鸡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秤未贴有检定标志且无法提供检定证书。2021年1123日,宿州市计量检测所对涉案电子秤进行计量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埇桥区某早点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1年10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宿州市埇桥区某早点店当日制作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要求。经查明,当事人在油条制作过程中超限量添加明矾导致“铝的残留量”超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1年3月份,埇桥区市场局开展网络订餐平台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运营的网络订餐平台进行网络监测发现,宿州市埇桥区某小吃店等部分网络食品经营者在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该公司运营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从事食品经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理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27元并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

2021年821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5元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萧县某孕婴用品商行销售三无儿童玩具案

2021年512日,执法人员在萧县某孕婴用品商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销的儿童玩具无厂名厂址及未标注强制认证标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920元的行政处罚。

七、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加价电费案

2021年316日,灵璧县局对灵璧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某小区转供电收费行为进行调查,当事人在电费收取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构成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限期内不能退还的多收电价款23102.68元并罚款23102.68元的行政处罚。

八、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案

2021年426日,埇桥区局接举报,曹村镇某村有人正在“卖假肥料”,区局立即组织人员前往涉诉现场进行核查,现场发现有几名工作人员正在宣传推销“美乐”牌脲铵氮肥(40KG/袋),推销人员在宣传现场对该肥料的性能、质量做诸如“旱也丰收涝也丰收”、“人家的减你的不减,人家的旱你的不旱”等虚假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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