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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预付式消费的若干思考

2022-05-18   来源:滁州市消保委   作者:梁岩   浏览:15224

 预付式消费目前在商业活动中已成为非常重要的交易方式,涵盖大到商会,小到美容、理发、健身、洗车等,本应实现经营者和消费者双赢,由于没有系统的总体设计和保护措施,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监管主体也不统一,消费者自身防范意识较弱,使得经营者诚信缺失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约束,导致预付卡销售处于无序状态加大了消费者在预付消费中维权的难度,“卡你没商量”层出不穷让消费者一套再套、强制消费改变服务内容、霸王条款,提高使用门槛,圈钱跑路等。如何规范预付式消费已成为全社会共同诉求,结合滁州市实践,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加大推进依法治理。目前,我国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范呈现出层级低的特点,在法律层面没有统一的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因其原则性较强, 无法顺应新时代发展下新型预付式消费问题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的新展望、较好地保障消费者这些弱势群体。《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际是仅从政策角度规范商业预付卡规范性文件,在法律适用、执行和遵守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难处。因此,健全预付式消费法律体系,提高立法层级,完善《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迫在眉睫。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增设消费者办卡后七日无理由反悔权制度增加经营者披露信息的义务公示其营业规模、经营资质、资金去向等信息,增加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在《合同法》中增加一章预付式消费合同明确记载双方的基本信息,经营者的主要义务、违约责任、救济负责预付式消费工作涉及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沟通配合等途径等等完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内容。建议扩大预付卡发行主体的范围,增设小型发卡主体类别,将中小经营者纳进来并改善其分类及判断标准要提高处罚力度提高商家的处罚数额和违法要承担的后果。

二、引导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消法》中规定受教育权是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之一,即获取关于消费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等知识的权利。提升消费者的法律综合素养,消费维护权利意识,能够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消费法律知识的储备,维护权利意识的提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监管部门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促使消费者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常识,明白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享有的权利,清楚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提升消费风险警惕性在做好消费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事前的风险提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典型案例,及时进行揭发、披露、约谈。消费者自身要及时了解消费维权知识,洞察经营者规模、信用等基本信息,有一定的权利意识与证据意识,在预付费的消费过程当中,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消费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提高警惕性,尽量不要办理大额、长期预付卡 ,随时关注经营者消息,一旦发现有经营异常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谨防商家卷款跑路。遇到不法行为侵犯时不退缩,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积极主动利用法律赋予消费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形成监管合力,成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预付式消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部门为成员单位,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商务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成员单位提议,经召集人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议、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或者以通讯等形式沟通有关情况。联席会议经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加快推进相关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按要求完成交办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另行发文。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通报各自职责范围内预付式消费纠纷受理情况,研究分析全市预付式消费市场形势、存在问题等,提出加强和规范预付式消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预付式消费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办法负责预付式消费工作涉及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沟通配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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