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徐先生因为家里电视机出现故障无法观看,通过400电话联系官方售后上门维修,维修师傅根据消费者报修的型号及出现的故障现象,携带灯条上门进行更换,电视机故障排除。此时消费者提出家里还有一台其它品牌的电视机坏了,故障是开机无显示,处于黑屏状态,能不能也修一下,维修师傅现场看了以后判断也是灯条坏了,需要带回去进一步检查维修,5天后维修师傅将电视机送回消费者家里,表示已经更换了新的灯条修好了,消费者开机观看发现屏幕左侧有一条黑杠,现场提出了质疑,维修师傅表示这个不影响观看,消费者考虑到来回维修,师傅也是尽心尽力,当即支付了此台电视机的维修费用。过了两个月左右,这台电视机故障越发严重,屏幕出现了抖动,已经无法观看,消费者认为维修师傅在上次更换灯条时损坏了电视机屏幕,多次拨打400电话,想要与第一台电视品牌售后方沟通处理此事,表示维修师傅是厂家派来的,厂家要负全责。但厂家认为出现维修争议的电视不是自己品牌的,拒绝承担责任。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投诉至市消保委。
市消保委接到此投诉后,于5月17日组织消费者与维修师傅进行了现场调解,经过一下午的调解,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纠纷成功化解。
针对此投诉,市消费者维权律师服务团团员、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童亚军律师指出:消费者通过厂家400电话报修的电视故障已经维修完成,此时维修师傅超出了厂家授权,与消费者私下达成另一项其它品牌电视维修服务,属于师傅个人与消费者达成维修服务合意,厂家只承担员工管理责任,对师傅修理其它品牌家电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不是同一个品牌的家用电器需要维修,要分别拨打产品售后服务卡上的官方售后电话,以保障售后质量,避免后续发生纠纷。
厂家售后服务单位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修人员在代表厂家上门时只能修自家品牌的电器,维修师傅应知晓自身责任及权限范围,遵守厂家相关规定。实际情况中,厂家除了自建售后服务队伍外,为扩大服务覆盖面,还会授权本地的一些第三方家电维修经营部代表厂家提供服务,如果消费者提出修理其它品牌,维修师傅需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是以个人身份提供修理服务,不代表之前的品牌售后方。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