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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2022年度义安区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3-02-13   来源: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1733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敦促经营者守法经营,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提升维权效能,凝聚社会力量,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义安区消委会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了“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从推选的31个案例中综合评析出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群体性、影响性的10个案例作为“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度义安区

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1、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在线取名服务维权案

2、某车行电动车电瓶质量不合格维权案

3、某公司欺骗消费者知情权消费纠纷维权案

4、某麻辣烫店擅自取消消费者的网购订单的维权案

5、某酒店预付卡充值赠送霸王条款案

6、某公司食品生产问题消费纠纷维权案

7、某营业厅销售品牌手机卡顿维权案

8、菜市场摊贩少称纠纷维权案

9、某鸭脖店充值卡消费纠纷维权案

10、某美容院消费纠纷维权案



下面一起来看看

这十大案例的具体内容



1.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在线取名服务维权案


【案例简介】2022年1月17日,杨先生投诉称:1月17日在网络上搜寻宝宝取名相关信息,得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相关的在线取名服务。在支付了28.8元后,收到信息提示关注公众号,然后收到电脑取名,如需查看人工取名的详情还需支付298元,咨询客服,态度恶劣。投诉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于是杨先生拨打12315投诉电话进行投诉,希望义安区消保委帮助调解解决此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市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转办单后,义安区消保委立即将此投诉交办给区市场监管局顺安市场监管所调查处理,该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投诉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投诉人认为取名服务不满足自身要求要求退款处理,该所工作人员立即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沟通,经协商后该公司同意退回投诉人28.8元。消费者杨先生表示满意。事后该所工作人员查看了该公司网页,未发现虚假宣传相关信息。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购买互联网取名服务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为杨先生退款。投诉人表示满意。


2.某车行电动车电瓶质量不合格维权案


【案例简介】2月12日,周女士拨打12315投诉电话,称其1月11日在钟鸣镇街道小姚车行更换了新的电瓶车的电瓶,花费2150元,现使用不到一个月,电瓶着火,认为该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联系商家未果,现要求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市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转办单后,义安区消保委立即将此投诉交办给区市场监管局钟鸣市场监管所调查处理。该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实情况,双方均对事实无争议。经过该所工作人员耐心地调解,最终,被投诉人提出可以按原价退货,投诉人表示接受,被投诉人按原价2150元退款至投诉人。投诉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电瓶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过工作人员耐心地调解,最终,被投诉人按原价2150元退货,投诉人周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3.某公司欺骗消费者知情权消费纠纷维权案


【案例简介】2022年7月16日,胡女士投诉称:7月14日在义安区某中央广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空调,购买时询问是不是新机和新款,收到确定的回复后,于7月16日上午安装好,发现空调是2018年11月的库存机,觉得作为消费者被欺骗了,事后找老板沟通协商,老板不给解决,回复说他们也不清楚日期。于是胡女士拨打12315投诉电话进行投诉,希望义安区消保委帮助调解解决此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市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转办单后,义安区消保委立即将此投诉交办给区市场监管局顺安市场所调查处理,该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投诉双方当事人。约定好时间后,工作人员和胡女士来到该空调店进行协调沟通,经查验,日期确实存在问题。经工作人员耐心地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延保作为补偿,消费者胡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欺骗购买空调生产日期的消费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最终,该空调店同意将延保作为补偿,消费者胡女士表示满意。


4.某麻辣烫店擅自取消消费者的网购订单的维权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7日,消费者肖先生向市12345政府热线投诉称:2022年7月16日18点11分,肖先生通过饿了么平台在入驻平台商户某麻辣烫店点餐,付款57.12元,随后商家在未告知原因的情况下自行取消该订单,导致无法享受该时段的全额免单活动,要求投诉该商家并进行索赔。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市12345平台投诉转办单后,义安区市场监管局五松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投诉双方当事人核实了解事实情况。经核实,饿了么外卖平台推出一项暑期全额免单促销活动,活动规则规定,在活动期间特定时间段,消费者通过免单活动商品主页下单并付款成功的,全额免单,免单价款由参加促销活动的入驻商户承担。2022年7月16日18时11分,投诉人肖某通过促销活动页面在被投诉方某麻辣烫店下单一款麻辣烫小吃,并通过支付宝成功支付价款57.12元,扣款时间刚好处于免单时段,某麻辣烫店为了不额外承担免单金额,就擅自取消(未确认)肖某的订单,致使肖某未能享受到平台的免单优惠,遂引发双方消费纠纷。查明事实后,工作人员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某麻辣烫店按免单金额赔偿肖某57.12元。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经营者单方面取消网购订单,给消费者造成机会损失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本案中,经营者为饿了么平台暑期免单促销活动的签约商户,理应按活动规则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其一方面想通过促销活动来增加流量、提高销量,一方面又不愿承担促销活动产生的免单义务。网购订单下单并扣款成功,就代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确立,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擅自取消(未确认)消费者的网购订单,也未按订单要求提供外卖餐食,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某麻辣烫店同意履行订单义务,考虑处理更为方便快捷,按免单金额赔偿消费者57.12元。


5.某酒店预付卡充值赠送霸王条款案


【案例简介】2022年7月23日,郑先生拨打12345政府热线投诉电话,称其7月13日在某酒店办理了充值2000元赠送400元活动,7月23日前去消费时,被告知赠送的400元无法被划扣,必须下一次消费才可以使用,认为是霸王条款,要求相关部门监督,遂投诉到政府热线。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市12345政府热线投诉举报平台投诉转办单后,义安区消保委立即将此投诉交办给区市场监管局五松市场监管所调查处理。该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实情况,双方均对事实无争议。经过该所工作人员耐心地调解,最终,该酒店同意投诉人用其预付卡内金额结算其23日的消费,同时酒店也表示,今后不再对预付卡赠送金部分限定使用条件,可直接用于酒店结算,并向此前因预付卡使用规定而造成的困惑的消费者致歉,投诉人表示接受,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预付卡使用问题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最终,在区市场监管局五松市场监管所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和解,投诉人郑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6.某公司食品生产问题消费纠纷维权案


【案例简介】2022年8月14日,肖先生投诉称:8月5日购买了安徽省铜陵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抖音店铺“某某旗舰店”1包罐糖蒜,单价15.9元,消费总金额:25.9元,订单号:4963286828863779870。收货后检查涉案产品外包装发现该食品营养成分表标注信息为:每100克含有碳水化合物15.1克,且碳水化合物的营养素参考值(NRV)标记为3%,净含量:1000克(证据见附件)。但是根据该标签所提供数据计算出的正确脂能量应为5%。于是肖先生拨打12315投诉电话进行投诉,希望义安区消保委帮助调解此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市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转办单后,义安区消保委立即将此投诉交办给区市场监管局天门市场监管所调查处理,该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投诉双方当事人并前往安徽省铜陵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经查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糖醋蒜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的营养素参考值标注错误,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71元;合计罚没款671元。消费者肖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食品生产问题的消费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最终,该公司受到相应的处罚,消费者肖先生表示满意。


7.某营业厅销售品牌手机卡顿维权案


【案例简介】2022年8月16日,李女士拨打12315投诉电话,称其8月15日在城北菜市场某营业厅购买了一部品牌手机,认为该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使用起来很卡,极其不方便,联系商家未果,现要求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市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转办单后,义安区消保委立即将此投诉交办给区市场监管局五松市场监管所调查处理。该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实情况,双方均对事实无争议。经过该所工作人员耐心地调解,最终,该营业厅同意退款,投诉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手机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过工作人员耐心地调解,最终,被投诉人同意退货,投诉人李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8.菜市场摊贩少称纠纷维权案


【案例简介】2022年11月5日,周先生拨打12345政府热线投诉电话,称其11月4日在某菜市场一楼卖肉摊贩购买猪肉缺斤少两,收费55元,实际只有41元,与摊主发生争执,要求退费被拒,遂投诉到政府热线。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市12345政府热线投诉举报平台投诉转办单后,义安区消保委立即将此投诉交办给区市场监管局五松市场监管所调查处理。该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实情况,事发现场因电子秤突发故障,电子秤显示错误,比实际金额多14元,最终,被投诉人通过微信红包方式将差额退还给消费者,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将故障秤送去检修,鉴定合格后才重新使用,消费者表示接受,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购买猪肉少秤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最终,在区市场监管局五松市场监管所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和解,投诉人周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9.某鸭脖店充值卡消费纠纷维权案


【案例简介】2022年12月15日,苏先生投诉称:2022年12月10日,苏先生在义安区五松镇某鸭脖店充值200元消费卡,充值200元送100元,明确告知可同时使用。12月15日11点30分前往消费,某鸭脖店工作人员告知不可同时使用,认为不合理,商家充值时存在欺骗行为。于是苏先生拨打12315投诉电话进行投诉,希望义安区消保委帮助调解此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市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转办单后,义安区消保委立即将此投诉交办给区市场监管局五松市场监管所调查处理,该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经该所工作人员耐心地调解,经营者同意充值卡内余额可用于本区域内鸭脖所有连锁门店消费使用,赠送金额不设使用限制,可与充值的本金同时使用。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经营者限制使用充值卡赠送金额的消费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最终,经营者同意充值卡内余额可用于本区域内鸭脖所有连锁门店消费使用,且赠送金额不设使用限制,可与充值的本金同时使用。


10.某美容院消费纠纷维权案


【案例简介】2022年12月15日,李女士拨打12345政府热线投诉电话,称其11月10日在某小区美容院花费450元点痣,但是点痣的效果一般,没有达到要求,并且至今还未恢复,要求退费被拒,遂投诉到市政府热线。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市12345政府热线投诉举报平台投诉转办单后,义安区消保委立即将此投诉交办给区市场监管局五松市场监管所调查处理。该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实情况,双方对于点痣后的美容效果意见不一。被投诉人认为点痣达到了预期效果,消费者要求退费的理由不成立,不同意退费。经过该所工作人员耐心地调解,最终,被投诉人通过微信红包方式给予投诉人200元补偿金,投诉人表示接受,投诉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美容点痣效果问题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在区市场监管局五松市场监管所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和解,投诉人周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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