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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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消保委2023年一季度投诉分析

2023-04-20   浏览:1197

一、综述:

2023年一季度,淮南市消保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73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6万余元,接受来电来访2452人次,不予受理37起。

二、从投诉商品分析:

根据投诉商品分析(如图所示),服装鞋帽类36件,占19.15%;食品类35件,占18.62%;医药及医疗用品类32件,占17.02%;日用商品类27件,占14.36%;首饰及文体用品类21件,占11.17%;家用电子电器类13件,占6.91%;烟、酒和饮料类8件,占4.26%;房屋及建材类8件,占4.26%;交通工具类7件,占3.72%;农用生产资料类1件,占0.53%;其中,服装鞋帽类、食品类、医药及医疗用品类、日用商品类、首饰及文体用品类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项目

2023

比重

2022

比重

比重变化

服装鞋帽类

36

19.15%

41

20.0%

-0.85

食品类

35

18.62%

47

22.93%

-4.31

医药及医疗用品类

32

17.02%

14

6.83%

10.19

日用商品类

27

14.36%

20

9.76%

4.6

首饰及文体用品类

21

11.17%

30

14.63%

-3.46

家用电子电器类

13

6.91%

21

10.24%

-3.33

烟、酒和饮料类

8

4.26%

7

3.41%

0.85

房屋及建材类

8

4.26%

12

5.85%

-1.59

交通工具类

7

3.72%

12

5.85%

-2.13

农用生产资料类

1

0.53%

1

0.49%

0.04

三、从投诉服务分析:

根据投诉服务分析(如图所示),生活、社会服务类46件,占58.23%;销售服务15件,占18.99%;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9件,占11.39%;文化、娱乐、体育服务4件,占5.06%;邮政业服务3件,占3.80%;教育培训服务2件,占2.53%;旅游服务0件,占0.00%;电信服务0件,占0.00%;互联网服务0件,占0.00%;金融服务0件,占0.00%;保险服务0件,占0.00%;卫生保健服务0件,占0.00%;公共设施服务0件,占0.00%;其中,生活、社会服务类、销售服务、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服务、邮政业服务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项目

2023

比重

2022

比重

比重变化

生活、社会服务类

46

58.23%

56

48.7%

9.53

销售服务

15

18.99%

5

4.35%

14.64

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

9

11.39%

15

13.04%

-1.65

文化、娱乐、体育服务

4

5.06%

6

5.22%

-0.16

邮政业服务

3

3.8%

3

2.61%

1.19

教育培训服务

2

2.53%

3

2.61%

-0.08

旅游服务

0

0.0%

0

0.0%

0.0

电信服务

0

0.0%

0

0.0%

0.0

互联网服务

0

0.0%

1

0.87%

-0.87

金融服务

0

0.0%

1

0.87%

-0.87

保险服务

0

0.0%

0

0.0%

0.0

卫生保健服务

0

0.0%

0

0.0%

0.0

公共设施服务

0

0.0%

25

21.74%

-21.74

 

四、从投诉性质分析:

根据投诉性质分析(如图所示),质量107件,占39.19%;售后服务59件,占21.61%;价格46件,占16.85%;安全26件,占9.52%;计量11件,占4.03%;合同11件,占4.03%;虚假宣传9件,占3.30%;假冒2件,占0.73%;人格尊严2件,占0.73%;其他0件,占0.00%;其中,质量、售后服务、价格、安全、计量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项目

2023

比重

2022

比重

比重变化

质量

107

39.19%

142

43.96%

-4.77

售后服务

59

21.61%

34

10.53%

11.08

价格

46

16.85%

48

14.86%

1.99

安全

26

9.52%

27

8.36%

1.16

计量

11

4.03%

7

2.17%

1.86

合同

11

4.03%

21

6.5%

-2.47

虚假宣传

9

3.3%

15

4.64%

-1.34

假冒

2

0.73%

7

2.17%

-1.44

人格尊严

2

0.73%

1

0.31%

0.42

其他

0

0.0%

21

6.5%

-6.5

五、典型案例

1、月子中心消费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12日淮南市田家庵区消保委收到投诉,称消费者在田家庵区某月子中心花费18000余元入住,约定服务期32天。但其后因入住后全家感染新冠疫情,故在12月29日离开月子中心。希望就剩余费用进行退费。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田区消保委联系双方沟通调解,宣传法律规范促成双方和解,经调解,经营同意退还消费者9000余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难以明确因消费者个人原因违约造成合约被迫中止,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依照民法典规定,合同应当按约定予以履行,但本案中,月子中心提供的服务是有特殊事件段的,消费者超出该时间段是不需要相关服务的,因在服务期间感染新冠疫情,不论原因为何,总是对消费者的服务造成了影响,经田区消保委多次调解沟通,最终达成了一致。

2、电视质量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12日江女士在谢家集区某商场店花费4900元购买了一台新电视机,但是安装后未经使用发现电视机屏幕内存在虫子,导致江女士电视无法正常使用,江女士遂投诉至谢家集区消保委。

【处理结果】谢家集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对此事展开调查。并多次积极与商家沟通,最终商家同意为江女士更换一台全新的电视机,问题得到圆满解决,江女士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因电视质量引起的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该案例中,消费者新电视屏幕内出现虫子,显然其电视屏幕密封存在问题,电视存在质量问题。经工作人员耐心协调和法规宣传,商家也做到一个企业应尽的责任,最终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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