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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3-04-27   来源:铜陵市场监管   作者:铜陵市场监管   浏览:1091

4月26日上午,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举行“全市知识产权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山东某物资公司需采购两台断路器,遂通过北京人民电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电器厂)售后人员王某某以51204元价格委托北京某电器公司生产两台断路器。随后,张某某用从王某某处获得的两套人民电器厂的“京人”牌断路器产品的铭牌与合格证替换原有铭牌与合格证,并以84450元价格销售给山东某物资公司。该两套断路器后被转售至铜陵某公司,该公司发现两套断路器的铭牌与合格证与产品不符。张某某为掩盖犯罪事实,伪造人民电器厂的《说明函》并在公安通知到案后采购两台人民电器厂生产的断路器给铜陵某公司。义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京人”牌注册商标所有人人民电器厂许可,在断路器产品上使用与“京人”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84450元,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该案的办理凸显了义安区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的决心,坚持以法治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案例二
和丰公司与优佳超市、安顺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和丰公司拥有第15631798号“乡吧佬”和第2018092号“乡巴佬”商标在卤制鸭腿等商品(第29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零售商优佳超市从顺兴商行进货由安顺公司生产的、包装标有“美家乐乡吧佬”字样的卤制鸭腿商品,和丰公司经公证从优佳超市购得该产品,遂以优佳超市、安顺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义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有的“乡吧佬”字样与和丰公司主张的权利商标在字、音、形、义上构成近似且均属于卤制鸭腿食品,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和丰公司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优佳超市和安顺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和丰公司的商标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综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案涉商标的声誉、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安顺公司赔偿35000元(含合理开支),优佳超市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但是应当承担其中的2000元合理开支。安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商标是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兼具广告宣传、保证质量、确立商誉的重要作用,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亦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宝,凝聚了企业的智慧与心血,理应得到尊重与不受非法侵害。“乡吧佬”系列商标及其卤味食品在安徽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但是长期以来市场上的假冒“乡吧佬”商品层出不穷,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本案即是 “乡吧佬”商标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人民法院坚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打击侵权假冒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
欧阳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5月18日,欧阳某某通过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销售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书籍共计6112本,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0503.48元,刘某某在欧阳某某制售盗版书期间一直为其提供帮助。刘某某单独通过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销售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书籍56本,销售金额为5568.95元。2022年12月20日,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欧阳某某等人提起公诉。2023年2月14日,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欧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托知识产权案专业化团队,多部门互通协作,引领“多元化”办案新格局。提前介入阶段,积极引导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在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的同时,注重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线下制作盗版图书、线上开网店销售盗版图书“一条龙”产业化新倾向及存在的监管漏洞问题,用足用好制发检察建议、法律风险提示等能动履职方式,移交相关线索,提示涉案网络平台加强管理,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共同推进非法出版物乱象整治工作,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实效。


案例四
1.2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2年1月19日,接某企业打假人员举报,铜陵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在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下对涉事的商店进行检查,扣押假冒侵权商品安徽某品牌白酒。调查中发现许某某、胡某某利用自用的五菱宏光面包车长期向郊区、枞阳县等城乡结合部销售假冒安徽某品牌白酒。为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办案民警层层深入、秘密侦控,相继研判出魏某某、张某、高某某、闫某某、李某某等一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团伙。本案共捣毁犯罪窝点3处,抓获8人,现场扣押2万瓶假冒安徽某品牌白酒,涉案总价值达400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三省四个地市,案情复杂,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重大政治问题。公安机关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严打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倾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广大消费者要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和商品知识的学习,增强识假辨假的能力,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一个成熟理性的消费者,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案例五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HARDOX”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21901835A号“HARDOX”商标,是瑞典塞巴科技公司在第6类“钢合金、 钢条、钢板”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6日。

2022年4月22日,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权利人举报,反映铜陵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涉嫌假冒“HARDOX”注册商标的耐磨钢板。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存放涉嫌假冒“HARDOX”注册商标的耐磨钢板约3.7吨;经权利人鉴定为假冒侵权商品,执法人员对上述钢板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初步了解到,侵权产品产自天津和山东聊城,于是该局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奔赴天津和山东聊城。经查,自2020年4月开始至2022年4月,朱某及其堂弟朱某某利用家族企业从事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其将销售公司注册在天津,制假窝点在山东聊城的家族工厂内,通过购买国产钢板,利用喷码机器喷涂假冒商标伪造成瑞典赛巴科技公司生产的“HARDOX”钢板,同时伪造质检报告,以天津某钢铁有限公司名义对外进行销售,通过物流发货。案件涉及安徽、河北、江苏等地,涉案金额高达446万元。执法人员在山东聊城成功捣毁了制假窝点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扣押非法所得25万元、手机2部、电脑主机1个、喷码机器1台。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逮捕,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该案的特殊性在于隐蔽性强,侵犯商标为涉外商标,制假售假地点在不同区域,违法行为人均为家族成员,调查取证困难。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联动,以检查购买侵权商品使用者为切入点,深入追查侵权商品来源,全面查清了上下游产销链条,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将整个造假团伙连根拔起,制假售假者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案例六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嘉实多和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74458号“美孚”商标是美孚石油有限公司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88年3月30日,商标专用期限为1988年3月30日至2023年3月29日。

第1972857号“嘉实多”商标是卡斯特罗有限公司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2年9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02年9月28日至2032年9月27日。

2023年2月28日,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上海某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开展汽车润滑油专项督查。在位于郊区私营工业园,当事人的配件仓库货架上发现美孚1号和嘉实多机油共27瓶,经鉴定为假冒侵权产品。经查,当事人通过朋友介绍,从合肥某汽配公司订购美孚和嘉实多机油进行汽车修理使用。产品是通过物流发货,货款物流代收,随货有清单。现场只提供2022年1月21日的票据一张,其余已丢失。当事人不能证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所列合法取得的情形。最终,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的产品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当事人为城乡接合部个体工商户,进货过程中没能认真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导致被行政处罚。该案反映出当前城乡接合部个体工商户普遍存在的问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出现侵权问题无法追溯,本案的查处,给城乡接合部的小型个体经营户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例七
铜陵“某影院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2022年2月,铜陵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铜陵“某影院网”对外免费提供影片放映服务,其中包括《长津湖之水门桥》等时下院线在映的春节档电影。铜陵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经行政立案后调查发现,该网站可以注册会员跳转第三方充值,影视剧可在线观看,且未发现任何权利人授权许可,该网站显示影视剧等作品数近十万部,铜陵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在取得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权利人提供未授权证明后,组织执法人员对该网站进行勘验取证。

在取得达到涉嫌刑事犯罪标准的证据后,铜陵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于4月初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交至铜陵市公安局并刑事立案,同年6月该案件由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四部门联合挂牌督办。

2023年3月,铜陵市公安局已将该案件移送至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扰乱了公平、诚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涉案侵权网站通过网络技术抓取自动更新影视作品,侵权影视作品数量大,具有隐蔽性强、侵权传播范围广等特点。该案的成功查办,是加强“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件,对打击侵权犯罪具有较强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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