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滁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首 页|维权动态|放心消费创建|组织·人物|理论研究|消保委公告|消费警示
琅琊区消保委南谯区消保委来安县消保委全椒县消保委定远县消保委凤阳县消保委天长市消保委明光市消保委开发区消保委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滁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保委公告

滁州市消保委消费投诉分析报告(2023年三季度)

2024-01-15   来源:滁州市消保委   作者:汪胜洋   浏览:7388

一、投诉概况

2023第三季度,滁州市消保委共受理投诉292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76万元,共接待咨询、来访325人次。

二、投诉性质分析

根据投诉性质分析(如图所示),质量136件,占46.58%;售后服务68件,占23.29%;安全36件,占12.33%;价格24件,占8.22%;虚假宣传14件,占4.79%;合同6件,占2.05%;计量5件,占1.71%;假冒3件,占1.03%;人格尊严0件,占0.00%;其他0件,占0.00%;其中,质量、售后服务、安全、价格、虚假宣传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三、投诉商品分析

根据投诉商品分析(如图所示),家用电子电器类73件,占31.74%;食品类59件,占25.65%;日用商品类44件,占19.13%;服装鞋帽类19件,占8.26%;交通工具类15件,占6.52%;烟、酒和饮料类10件,占4.35%;房屋及建材类5件,占2.17%;首饰及文体用品类3件,占1.30%;医药及医疗用品类1件,占0.43%;农用生产资料类1件,占0.43%;其中,家用电子电器类、食品类、日用商品类、服装鞋帽类、交通工具类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四、投诉服务分析

根据投诉服务分析(如图所示),生活、社会服务类24件,占46.15%;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10件,占19.23%;文化、娱乐、体育服务10件,占19.23%;销售服务6件,占11.54%;教育培训服务1件,占1.92%;公共设施服务1件,占1.92%;旅游服务0件,占0.00%;邮政业服务0件,占0.00%;电信服务0件,占0.00%;互联网服务0件,占0.00%;金融服务0件,占0.00%;保险服务0件,占0.00%;卫生保健服务0件,占0.00%;其中,生活、社会服务类、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服务、销售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五、消费警示

七月至九月,正值高温酷暑天气,房屋装修、食品安全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热点话题。同时三季度期间有七夕节、教师节、中秋节等多个节日。根据我市第三季度投诉商品分析,家用电子电器类73件,居第一位,主要反映了家电质量、商家不履行退换货约定、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食品类投诉47件,主要反映了购买到过期变质食品、食品里有异物、计量不准、无照经营等问题。围绕“提振消费信心” 消费维权年主题,根据近期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和关注的热点,滁州市消保委发布如下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维护自身权益,谨慎理性消费,规避消费风险。

滁州市消保委发布 校外培训“平安消费”消费提醒

暑期将至,为切实增强广大消费者的消费保护意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放心、安心、舒心的校外培训消费环境,滁州市消保委联合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文旅局共同提醒您:牢记平安消费理念,理性看待校外培训,谨慎选择培训机构,自觉使用培训费用监管平台,避免落入校外教育培训消费陷阱。 

一、拒绝参加学科类培训。暑假期间,任何个人和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类培训活动(含以一对一”“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暑期托管等名义开展的学科类培训),或以夏令营、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均为违法违规培训行为,请主动拒绝参加。 

二、理性选择非学科类培训。家长要树立科学的教育观、成才观,正确看待校外培训,确需选择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请在滁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所列机构中选择。白名单机构已取得主管部门核准,实施动态管理,家长可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在手机应用市场下载)查看白名单机构信息。同时,要辨识师资力量、教学内容是否与宣传相符。另外,要实地考察线下门店,选择证照齐全、经营状况良好、设备设施完善、办学场所安全可靠的培训机构。 

三、依法签订培训合同。在培训前,应与培训机构在校外培训家长端签订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修订版)。对培训服务、培训收费、权利义务、培训退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要逐项逐条审阅确认。同时索取正规发票并妥善保管(发票公章应与机构公章保持一致)。要警惕各类优惠陷阱,切莫相信包过”“通过率百分百等过度宣传、虚假宣传,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四、谨慎缴纳培训费用。按照相关规定,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谨防退费纠纷和卷钱跑路风险。如需参加非学科培训,请在校外培训家长端APP选课、依规缴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要通过现金、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等其他任何线下交易方式向培训机构缴纳培训费用。 

五、采取正当手段维权。校外培训属市场行为,参加培训须自行承担潜在风险。家长与培训机构发生纠纷时,要尽可能收集齐有关证据,及时与机构协商,协商未果可通过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滁州市消保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文旅局倡议: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不得以诱导、欺骗等方式开展培训服务。要尊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擅自更改教学内容,不得故意拖延退费或设置不合理扣费项目等,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六、典型案例

1、烈日下维权履职能 经营户感谢送锦旗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日,定远县永康镇消费者陈某某分别通过12345、12315平台诉称因农业生产需要,于2022年6月27日在定远县某某农机有限公司购买一台打捆机,价款6.75万元,收货后认为与其先前在生产厂家看到的打捆机不一致,要求经销商退货退款。但与经销商反复沟通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过程及结果】

考虑农业生产迫在眉睫,接诉后,消保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3日上午立即赶赴永康镇陈某某购买的打捆机存放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经现场检查,发现打捆机的齿轮传动链条有明显二次喷漆现象,陈某某对现场检查事实情况表示认可并签字确认。8月4日上午,工作人员约谈了农机有限公司的经营负责人,此负责人表示:自从事农机销售30多年以来,从来没有发生过类似情况。对陈某某的退货退款要求,还需与打捆机的生产厂家进行协调沟通。经工作人员与被诉方的多次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农机有限公司最终同意先期退货退款,所有款项自己先行垫付,拉回打捆机,使事情能够得以及时的解决。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消费者购买购买农机权益受到侵害理应受到保护。同时消保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购买农机注意事项一要选择国家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二要与销售者一起当面验货。三索要购机发票。四要确认相关信息。向销售者了解产品使用、维护、保养等相关事项,以及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地板色差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7日,全椒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董女士的投诉:反映其于 7月8日在圣象地板店花费4139元购买的地板,8月13日进家安装,发现有色差。8月15日联系店家,店家说色差是正常的,不予以处理。于是进行投诉,要求店家进行更换,重新安装并赔偿误工费等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接到投诉后,全椒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店进行核查,并与该店负责人到董女士家中进行核实。经查,董女士所述基本符合事实。但是店家认为是董女士使用的地板色差不大,且拿不出不存在色差的依据。工作人员经过认真查看,认为地板中存在一定的色差。经过调解,最终店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地板,并且重新安装。消费者董女士表示满意。

【处理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该商家出售商品存在瑕疵,商品的质量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该商家理应履行“三包”义务。

【点评】

本案中,消费者在安装地板的过程中发现商品的瑕疵。因为地板色差不明显,消费者说有一定的色差,而经营者说没有一定的色差,这给此次投诉处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对大宗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在一定期限内发现瑕疵实施举证倒置的规定,对一般的商品没有这样的规定。该案中消费者针对的是修饰装修的商品进行投诉,而不是对修饰装修服务,希望对一般商品瑕疵实施举证倒置能够纳入相关规定,能够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空调无码商家“贼” 消保解忧民心慰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刚入伏,消费者吴先生就遇上了烦心事,新房装修购买的两台空调因故障漏水,湮湿墙面和地板,一片狼藉。专卖店已歇业关门,电话无人接听,不知所踪。售后维保人员上门查看告知是无码机,不予保修。吴先生万般无奈之下拨打12345热线反映情况。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工单后,辖区定城分会工作人员自早8点至晚6点数十次拨打经营者电话,始终语音提示:电话正在通话中,上门走访核查,店铺关门,一时间工作陷入困局。

工作人员拨打该品牌官方总部电话,客服人员认为空调为无码机,初步认定为“窜货”,不能享受“三包”和售后服务,提出应查明渠道来源,明确区域代理之间“窜货”责任,再行处理。但鉴于经营者线索中断,溯源已是空谈。天气炎热,吴先生更是焦头烂额,一再要求消保人员再帮其想办法。工作人员集思广益,认为官方总部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品牌广州总部客服人员接电后,提出调查理由和时间。消保工作人员希望商家本着诚信度和信誉的基础上,能考虑民生之事是“小”也“大”,在定远当下接近40度的高温天气下,为消费者尽快解决,解百姓之所“急”。工作人员督促负责人从维护信誉度、影响力、公司形象角度出发,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消费者诉求。

  最终空调总部官方调度核实,该产品为正品,只是经销商为了赚取区域高低差价,而私自消除代码,公司总部立即安排维修人员上门核定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不再要求消费者寻找已失踪的经营者,安排当地维修机构进行保修。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在本案中,涉事空调使用出现漏水现象。被投诉商家违反了上述规定,理应对消费者履行修理等义务。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大型家用电器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在选购时,把好质量关。购买时尽量选购大品牌、具有合格证的产品;

二、了解经销商和生产商的售后服务能力,如售后服务网点的分布、售后服务费用、维修服务水平等。

三、是妥善保管相关凭证以便维权。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