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刘女士等10余位消费者在合肥某旅行社集体报名参加为期15天的土耳其旅游行程,行程定于10月中旬出发,团费21800元/人,报名时每人缴纳8000元定金。10月7日由于巴以冲突升级,考虑到安全问题,消费者向合肥组团旅行社提出退团申请,组团社表示为准备行程,已支付部分款项通过上海某旅行社为消费者预定了国际航班、土耳其当地住宿等项目,现在退团会有一定损失。在确认消费者坚持退团的要求后,组团社经与上海某旅行社、航空公司等方面沟通协调,退还消费者机票费用和部分住宿费用,但仍有每人780元的土耳其当地住宿费用无法退回,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请求市消保委介入调解。
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于2023年12月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并邀请了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合肥市消费者维权律师服务团成员何欣律师参加调解。
何律师在听取纠纷双方陈述后表示,巴以冲突导致中东局势紧张,虽然外交部门未发布前往土耳其旅游的风险提示,消费者从自身安全考虑选择解除合同可以理解,特殊情况下组团旅行社应积极协助消费者尽量挽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根据组团社提供的上海某旅行社收取住宿费的发票和土耳其某酒店发来的证明电子邮件,可以判定住宿费用属于已发生的必要费用。
经过消保委和何律师的调解,合肥组团旅行社自愿让步,承担每位消费者400元的损失,此举得到调解员、消费者的肯定,双方在律师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