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首 页|维权动态|放心消费创建|组织·人物|理论研究|消保委公告|消费警示
瑶海区消委庐阳区消委蜀山区消委包河区消委长丰县消委肥东县消委肥西县消委庐江县消委巢湖市消委巢湖经开区消委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信息公示

合肥市消保委案例披露:消费者身故仍不能解除合同!商家违法且不近人情

2024-04-09   浏览:660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保委”)对在消费维权工作中,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拒不配合调查、调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社会大众披露,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选择商家,注意自我权益保护。



诉人:陈女士


投诉时间:20241


经营者名称:合肥瑶海区三只小熊儿童摄影馆
负责人:刘先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W1T1R15
经营地址:合肥市瑶海区海洲景秀世家三期东门商铺105


投诉具体情况:
2021年4月,消费者陈女士在经营者处充值1500元准备为女儿拍摄宝宝照,该摄影套餐有效期至2024年4月,订单明确记载了宝宝的姓名。2023年8月,陈女士的女儿不幸因病身故,由于充值的套餐未消费,陈女士于12月到店内与经营者协商退款事宜,但店内负责人表示订单上有注明:“活动消费款项及会员充值,概不退还”,但陈女士可以让亲戚朋友过来消费或者帮忙介绍两个客户才可以退款,无奈之下,陈女士向市消保委投诉。
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摄影馆负责人,组织双方调解协商退款事宜,但该店负责人始终表示无法直接退款,不接受调解。
图片
律师说法

合肥市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安徽诚赢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万亚波律师分析案情后指出:从订单合同内容上看,已明确了特定的消费服务对象,是一份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服务合同,服务对象身故,导致案涉消费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继续履行以实现合同目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陈女士的女儿不幸身故是不可抗力,已不能实现摄影的合同目的,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返还摄影费用1500元。
图片
消保委有话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摄影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商家对于未消费金额应予退还。订单内容中有“消费款项概不退还”属于书面印刷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款属于免除商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属无效条款。

商家在守法经营的同时,还应当理解消费者家庭面临失去亲人这一悲痛时刻的感受,退款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尊重,也是对消费者家庭的一种关怀和支持。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