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4日上午,淮北市消保委秘书处走进淮北市“两宫”文化广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进行现场宣传和解读。

202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公布,起到了承上启下,辐射带动的作用,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历程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多发,“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虚假营销,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有必要聚焦突出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重点在细化经营者义务、强化国家保护、完善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详实规定,特别是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一老一小”“霸王条款”、自动续费、“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强制搭售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为解决疑难消费纠纷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