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市消保委对在消费投诉调解工作中,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配合调查、调解,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向社会大众披露,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选择商家,注意自我权益保护。
投诉时间:2024年4月
经营者名称:合肥市原慕美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周愉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8P1XB429
注册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与肥西交口之心城1号楼3106室
投诉人诉称:2022年11月,本人前往原慕美肌天鹅湖店(蜀山区怀宁路与南二环路交口天鹅湖万达7号写字楼1208室)做美容项目,被推销办了11000元套餐,具体包含20针水光、10次M22(光子嫩肤)项目。2024年4月16日,本人去店面无法正常消费,多方询问得知老板已不再管理店面,现在的店面转由他人经营,本人还有约价值8500元的项目未消费。
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电话、短信联系原慕美肌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始终无法联系上,协同相关部门对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地查找无果。
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消费警示: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消费者进行医美服务应选择正规医疗诊所或医院,注意查看其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购买美容项目时应秉持“按需小额充值、短时尽快消费”的原则,避免大额充值长期未消费完,遭遇经营者关店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