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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公示:“原慕美肌”店面转让不退款

2024-07-02   浏览:57734

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市消保委对在消费投诉调解工作中,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配合调查、调解,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向社会大众披露,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选择商家注意自我权益保护

投诉时间:20244

经营者名称:合肥市原慕美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周愉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8P1XB429

注册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与肥西交口之心城1号楼3106

投诉人诉称202211本人前往原慕美肌天鹅湖店蜀山区怀宁路与南二环路交口天鹅湖万达7号写字楼1208室)美容项目,被推销办了11000套餐,具体包含20针水光、10M22(光子嫩肤)项目。2024416日,本人去店面无法正常消费多方询问得知老板已不再管理店面,现在的店面转由他人经营本人还有价值8500的项目未消费

    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电话、短信联系原慕美肌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始终无法联系上,协同相关部门对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地查找无果。

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消费警示: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消费者进行医美服务应选择正规医疗诊所或医院,注意查看其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购买美容项目时应秉持“按需小额充值、短时尽快消费”的原则,避免大额充值长期未消费完,遭遇经营者关店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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